出土秦简所见秦的君臣奏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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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土秦简所见秦的君臣奏对秦得以统一中国,凭借的不仅仅是强大的军事力量,更有赖于在统治地区内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了战 略大后方的稳定。秦法自商鞅推行后得到历代君主的传承和维护,成为秦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使秦人有法可依, 秦吏执法有度,整个社会井然有序,因此最终的统一“非幸也,数也”1 (P303) o诚然,秦律令体系的形成不可能仅凭 秦君的一己之力,蹄不开秦臣民的集思广益,他们通过奏对实现社会上下信息的传达,使朝廷决策更为合理。秦时,奏对即君主与臣民共商国是的政治活动,并以君主的意志为主导、臣民建言献策为辅助。参与奏对者既有 在朝的官员,也不乏兜售绝学的游说士人,甚至可能是籍籍无名的
2、平民。但就内容而言,前者多为参政议政,后两者那么 多倾向于政治表演;就频率而言,君主与朝臣奏对属于常务,而接见特殊宾客是偶然情况。毋庸置疑,君主与臣僚的会见 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更重要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尤其是在战国末期的大变革时代,秦的现行法律 难免出现与实际脱节的情况,而在集权不断强化的秦朝,君主的个人意愿多少会与成文法产生矛盾,因此迫切需要一种 在不破坏社会法制精神的前提下变现意愿的手段。有鉴于此,君主需要更加频繁地通过奏对听取臣僚建议、获取社会信 息,最后将决策以“令”的形式颁行,使其效力高于现行法律。如此一来既能扩充律的内容,又通过奏对程序为君主意志 赋予了合法性。传
3、世文献中记载有关秦时的奏对活动并不很多,秦律令条文也仅寥寥数见,盖因“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 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2 (P836)林剑鸣先生曾批判这种现象,认为历代人们仅能笼统地说后世之法“大 盖皆袭秦政”,却不知秦法究竟如何3王绍东将汉代学者“过秦”的特点总结为三条:一是“重其亡而忽其兴”;二是“扬道德 而非法治”;三是“笃于义而薄于利”,认为汉儒矫枉过正4不难看出,对于秦奏对活动与秦令研究的困境主要在于文献的 稀少与传统的偏见,在相关出土材料被发现之前,有志于此的前贤仅能够依托“汉承秦制”的逻辑,通过汉律辑佚来弥补 秦律令的空白,取得了一些瞩目的成果。自睡虎地秦简被开
4、掘以来,大量前所未见的律令材料展现在世人面前,其中有不少记载秦君臣互动的文书,基于 现有的出土文献,我们可以对秦君臣奏对的起源、开展及其特点作出初步探究。一、传统秦自古重视奏对活动秦早在穆公时便重视擢用贤者,但形式主要是单向的君问臣答,臣属的影响力十分有限,仅具备奏对的雏形,因 而称之为“问对”更加贴切。百里奚得以大器晚成,正是因为面见秦穆公后展开了长达三日的谈话,并且推荐了旧交蹇叔, 同样为穆公所重用。2 (P238)虽然我们无法得知君臣二人谈话中的具体内容及其被穆公采用的程度,但可以明确的 是,这一时期的问对多涉及战争方略的制定,如蹇叔、百里奚有关靖之战的商议,可惜秦穆公并未采纳他们的意见
5、,而 是刚愎自用,酿成了秦军惨败的结局。2 (P243)相较于名义上“授之国政”却在重大决策上依旧一意孤行的穆公,后世的孝公显然更加出色。类似于百里奚,商鞅也 是在得到面见秦孝公的机会后才“卒定变法之令”,仗恃孝公的权威主持变法工作。2 (P2709-2710)这恰恰是奏对制度 在秦国得以确立的关键环节。与昔日相比,商鞅及其新法拥有极大的权威,以至于后来太子犯法,孝公甚至没有出面阻止商鞅对公子虔的责罚, 而是选择一断于法,结果“秦人皆趋令”2 (P2711-2712)。可见,商鞅先是在秦孝公的授权下从根本上改变了秦国原本 的政治制度,而新法的推行反过来要求君主的行为至少在形式上应“合法”,在一
6、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意愿。这时身为 臣子的商鞅拥有相当的话语权,他的治国思想深刻影响到了孝公,并且成功在秦国贯彻。但不可忽视的是,彼时的秦国 旧贵族势力十分强盛,因此商鞅的改革必须要有君主的授权和保护,新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孝公意志的表达。这时奏对发 展得更为成熟,不再局限于君问臣答,变法最终得以成功是君臣不断磋商的结果。商鞅死后,秦法犹存,后世的秦国国君除了在权力交接时出现短暂的旁落现象(如秦昭王时的宣太后、秦王政时 的吕不韦),在具备执政能力后都能与朝廷重臣建立良性的奏对关系(如樗里疾、张仪、范睢等文臣,甚至白起、王翦 等武将)事见史记中的秦本纪、秦始皇本纪、商君列传、张仪列传、樗里子甘茂列传
7、、穰 侯列传、白起王翦列传、范睢蔡泽列传等篇。,即在合理听取他们的意见的同时稳操国政,确保了法制前提 下君主的最高权威。诚然,秦国并非始终保持对旧贵族的优势,秦昭王时便出现了魏冉势力的抬头。穰侯以昭王国舅的 身份任秦国相,举国之力发动战争却为扩大自己的封地,这是典型的旧贵族作风。魏冉在被罢相后,甚至仍“辎车千乘有 余”2 (P2822-2828),足见其损公室而利自身的程度之深。好在秦昭王采纳了范睢的劝谏,及时制止了旧势力的死灰 复燃。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代秦王与朝臣通过大量的奏对实践,书写着秦国历史,并推动着这一制度不断完善。反观彼时其他诸侯国,也曾广纳贤才与君主朝堂奏对,而将奏对的概
8、念再放宽一些,早至三代都有类似的政治活 动。那为什么说奏对由秦确立并发扬呢?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林剑鸣从法权渊源的角度分析,他认为先秦时代的法律并非 一定由国君或按国君意志制定,国君并非法权的唯一渊源,即君主(即后来的皇帝)并非最高的立法者,王的赏罚根本 没有想到要以法律形式现,只是唯他一人意志而定。也就是说,先秦时代的君主并不通过法律实现权力的运作,因此 在决策过程中缺少判断的标准,这显然不利于专制的强化,唯独秦国始终秉承商君之法,并在法制的框架内不断推陈出 新,法权渊源逐渐牢牢掌握在国君之手,最终在秦吞并六国建立后,“皇帝是国家最高的行政官、审判官,而且也是最高 的、唯一的立法者,法权的渊源在
9、于皇帝。”(林剑鸣:以君主意志为法权的秦法,学术月刊1987年第02期, 第59页。)马卫东那么通过秦法未败的客观事实比照了秦国与其他诸侯国的不同,认为秦国具备三个重要特点:其一, 开放性淇二,流动性洪三,非宗法性。其中非宗法性是根本区别所在,他认为秦国的客卿与布衣将相,与秦君没有血 缘关系,与秦国旧贵族也无瓜葛,对于他们而言,只有通过为秦国效力、立有军功,才能获得官爵和俸禄,改变其政治、 经济地位。这就决定了秦国客卿个人利益与秦国的国家利益,存在着荣损与共的一致性。反观六国之治,官僚多源于世 袭,实际上是拥有宗法特权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即他们窃取权柄、
10、破坏法 制、侵吞国家财富以满足一己私利,常与国家利益相斥。(马卫东:“秦法未败”探析,史学集刊2016年第3期, 第126页。)。综合前贤观点,笔者认为奏对制度最初实质上是新兴地主与宗法贵族相博弈的产物,作为加强集权、打 击旧贵族的利器,意欲强化权力的君主与力图跻身庙堂的士人以此为纽带实现彼此的诉求,君臣通过奏对共同制定的决 策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其他诸侯国也存在形式上的问对或奏对活动,但由于国君与旧贵族的利益时常存在 难以调和的矛盾、国家权力又多为后者把持,最终难以形成制度,反而沦为旧贵族中饱私囊的工具,所制定的决策的收 效也当然与设想背道而驰。通过上述比照可见,奏对活动在六国归于
11、寂静,最终在变法更加彻底的秦国形成,逐渐成为制度并具备一定的程 序。秦始皇开创皇帝制度后,一些事关秦帝国基本国策的决策都是通过君臣奏对才最终颁行的:秦初并天下,令丞相、御史日:“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接世。其议帝号。”丞相维、御史大夫劫、廷尉 斯等皆日:“臣等味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日朕王日:“去泰,著皇,采上古帝 位号,号日皇帝他如议。”制日:“可。”2 (P303-304)丞相络等言: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於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日:“周文武所封子弟 同姓甚众,然彳爰属疏远,相攻击如仇傩,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
12、,诸子功 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那么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日:“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 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P307)史记所载的这两件大事皆是秦君臣在朝堂之上面对面的交流。有趣的是,秦始皇在奏对过程中虽然先将问题 抛给朝臣,但其实心中早已有了答案,譬如在议帝号的奏对中,他最终决定使用自己准备好的名号,群臣的意见只在一 定范围的被采纳;在分封与郡县之议中,他将李斯推至台前传达自己的想法。这反映出奏对制度正式确立,即使皇帝早有 主见也不能不与群臣商议,俨然是一道必须履行的程序。就内容而言,奏对讨论的问题既可以是
13、大政方针,也可能是一些琐事(如垦草令逐客令等)。这些问题 不管大小,它们的共同点都是秦在开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有时解决措施甚至可能与 之相抵触,为了区别于现行法律且不破坏国家的法制原那么,就以奏对定“令”,由此“不仅实现了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 主专制目标,而且充分推动了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运行机制。”5二、奏对一“令”产生的主要途径奏对决策主要以“令”的形式颁行,但令的定义历来莫衷一是,杜周曾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 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P2549)桓宽在盐铁论中提到,“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7
14、 (P595)杜预认为:“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8 (P2859)裴驱认为“乃今之敕令、敕书。”2 (P304)争议的原因是史料的稀少,李开元注意到秦始皇本纪对诏令的采用,多是摘录。有些摘录相当简略,如媛 毒之乱爆发时,秦王所下达的令:“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毒”;“即令国中:有生得毒,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 至于对庞杂的秦律的采用那么是更少更简,秦始皇三十五年方士们逃亡时记事中有“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似乎 是仅见的一条。9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刊布为秦令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材料。据统计,岳麓秦简中大致有一千余枚秦令的 内容,令名至少有二十六种之多,包含很多经过皇帝与朝臣等人奏对后
15、下达的令。这种文书一般会有几种十清楚显的标 识,如“制诏+职官”、“(职官)言”、“制曰:可”等,如:丞相、御史言:或有告劾闻陛下,陛下诏吏治之,及请有覆治,制书报曰可者,此皆犯法者殴(也)L o督治覆 求之,吏事殴(也)L 吏征捕求之及为论报,皆不当敢称制诏,此即拼(矫)制殴(也),及传制书于狱【来】, 治狱者节(即)征捕求辜人及为论报,皆毋敢下制书及称制书及毋敢编制书于狱及曰诏狱。不【从】令者,以拼(矫) 制不害律论之。狱有制书者,以它笥异盛制书,谨封臧(藏)之。勿令与其狱同笥。制曰:可。10 (P68-69)丞相、御史提议,如果有弹劾传达至皇帝处,且皇帝下令派官员审查;或某案件需要启动二
16、审司法程序、已经过皇 帝同意的情况,涉事者都按照犯法者处理,奉命追捕涉事者的官吏在追讨和报告时皆不能说自己是奉诏行事,如果这么 做的话就触犯矫制罪,皇帝的命令传到达监狱机构时,管理监狱的官吏即刻审讯罪人并作报告,过程中同样不能称引皇 帝的诏令或修改旨意以及不能这是皇帝亲自过问的诏狱。如果不按照本令办事,就要以矫制不害罪论处。在本令的最 后,还不忘强调在存放皇帝下达的制书(或专门上承给皇帝看的报告)时,要专门用一个容器另行谨慎密封,与涉及该 案件的卷宗妥善区分开来。最终,皇帝批复:可。从形式上看,该文书的行文格式完全符合上引史记中所记录的秦王政二十六年改制“丞相维、御史大夫劫、廷 尉斯等皆曰制曰
17、:可”的模式,是一那么通过完整奏对流程制定的标准化秦令。从内容上看,丞相、御史似乎对国君的 意图十分敏感,类似“皇帝”名号的制定,本令所规定的内容也可能是皇帝早已规划好的,但是必须要由丞相御史提议, 摆出自己是听取意见后同意的姿态。简文中所见的皇帝意图干预司法审判,却处处不让经办官员透露自己已经干涉的事 实,否那么以矫制罪论处,二年律令贼律规定:“拆(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11 (P94),重者弃市, 轻者罚金四两,处分力度相当之大。经办官吏只能忠于自己、秘密办差,泄密者从重处分,使百官无法揣测己意从而强 化君权,这种“帝王心术”十分契合嬴政的做派,是加强专制专制的重要手段。类似
18、地,还有以下数篇:(1)请:自今以来,诸县官上对、请书者,牍厚毋下十分寸一 L,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过程者,毋得各 过其厚之半。为程,牍牒各一 L。不从令者,赞一甲L。御史上议:御牍尺二寸L,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牍 牒。卒令丙四。12 (P224)请令者提出规定上行文书形制的建议,御史商讨后细化了御股与官券牒的尺寸并上报皇帝,最终由皇帝B达了“更 尺一寸牍牒”的决定性意见。何有祖认为御牍与官券牒的尺寸在该令颁行后均改为“一寸”13,曹旅宁那么认为仅御牍由“尺 二寸牒改为“尺一寸牒14,官券牒仍为“尺六寸牒”。齐继伟根据该文书的内容及字形,推断里耶秦简“廿九年四月甲子 朔辛巳,库守
19、悍敢言之:御史令日:各第(第)官徒丁【粼】I款者为甲,次为乙,次为丙,各以其事助易次之。令曰:各以!上今牒书当令者三牒,署第上,敢言之。(8-1514 正),中,令曰,之后的缺字应补为,令日:各以【尺六寸牒,署第】上口5迁陵县于秦始皇二十九年的上行文书使用的正 是卒令丙四中规定的格式,依曹旅宁的观点,迁陵文书已根据令文的要求改为“尺六寸牒”,但假设按照何有祖的理解, 迁陵文书于秦始皇二十九年仍未改为“尺一寸牒”,文书行政作为帝国运行的重要组成局部,应不至于拖延多年仍未进行 改革,况且自六寸至一寸跨度过大,故笔者认为曹说可取,改革文书形制的奏对活动时间不晚于秦始皇二十九年。(2)廿六年四月己卯,
20、丞相臣状、臣维受制相(湘)山上:自吾以天下已并,亲抚晦(海)内,南至苍梧,凌涉 洞庭之水L,登相(湘)山、屏山,其树木野美,望骆翠山以南树木见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状、臣缗请:其禁树木 尽如禁苑树木,而令苍梧谨明为骆翠山以南所封刊。制日:可。12 (P221)史记记载秦始皇登湘山的时间为二十八年:“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日:湘君何神? 博士对日: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于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2 (P318)两相对读, 二者不仅时间上有出入,甚至所记秦始皇的行为都截然相反。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上引令文中的“廿六年”为“廿八年”之误, 即两种文献记录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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