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系统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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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系统中有关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些一、建筑施工系统中有关平安生产的行政法规有哪些(一)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条例。这个条 例是1983年5月颁发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企业中各类 人员、包括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处主任、施工 队长、施工员、工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等的平安生产责任 制;规定了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 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的平安生产的职责;也规定了平安 机构和平安专职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条例中还明确了企业的 平安技术管理、平安教育及平安检查的具体内容。(二)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平安生产暂行规定。 这是1982年8月颁发的。要求集体建筑企
2、业必须建立平安 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教育制度,平安生产措施制度,平安 生产检查制度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三)建筑施工平安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规定。这是1991 年7月以建设部第13号令颁发的。它主要是规定了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平安生产 的职责和任务。建筑施工平安法规二、建筑施工的损害赔偿主体是谁?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 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 并
3、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 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 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 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 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 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 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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