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边缘(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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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的边缘(一)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核心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 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 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一、问题的提出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 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其 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 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o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
2、察便不 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说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 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 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 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 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 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
3、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 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 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 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 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 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
4、对象作为经 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 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认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认派 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 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 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 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 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那么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 其他法律
5、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 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认或 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肯定派那么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 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 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 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 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
6、影响。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 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 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 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 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表达为意 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
7、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 的,表达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 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 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 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 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 上述特征。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 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
8、 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 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 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斯大林那么 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 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 思所说的正相交换其活动1(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显然,在马克思 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 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
9、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 要求。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 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 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 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 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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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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