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羊养殖场标识佩戴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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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羊养殖场标识佩戴制度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 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以下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 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 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 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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