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二章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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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二章1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本章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1.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 1)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理论(2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4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
2、商管理(5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 1)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2 2)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3 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4 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本章本章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o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o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oForms of organizationosole proprietorshipoPartnershipoLimited partnershipoCorporation(public closed-held)o
3、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oBusiness trustosyndicate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o一、概述o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通过)o(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o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o特点:o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o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o3、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o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o(一)投资人为自然人o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
4、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出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o(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o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o(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o1、不能以“劳务”出资。o2、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o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并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o注意:o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o(1)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o(2)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o(3)提交虚
5、假文件取得营业登记,情节严重o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o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o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过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义务交往应当有效。o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o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o(一)解散原因o1、投资人决定解散o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o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o(二)清算o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o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又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6、算o自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o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o2、财产清偿顺序o(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o(2)所欠税款o(3)其他债务o(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o3、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o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o4、注销登记o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o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o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7、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o一、判断题o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o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财产予以清偿。()o二、选择题o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o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oB缴纳罚款oC缴纳罚金oD没收财产o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
8、,凡是对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o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o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o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oD该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o3、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
9、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oA 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o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o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o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o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oA不再清偿o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o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没有提出偿债请求,则不再清偿o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0、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提出偿债请求,则不再清偿o5、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时将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o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o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o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o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o一、合伙企业法概述o我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o(一)合伙的概念o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相互
11、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o合伙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o(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o1、合伙企业的概念o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o2、合伙企业的分类o(1)普通合伙企业o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o(2)有限合伙企业o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partnershi
12、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一般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种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定情况下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适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o注意问题:o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13、o二、普通合伙企业o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和企业法规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例外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o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o(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o(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o2、有书面合伙协议o3、有合伙人认缴纳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o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o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o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o特殊
14、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o(二)合伙企业财产o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o(1)合伙人出资o为认缴出资,而非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o(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o(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合伙人之间的财产转让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财产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的约定无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改合伙协议,购买者成为新合伙人o3、合伙人出质o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o(1)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o(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
15、担赔偿责任。o(三)合伙事务执行o1、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o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o(1)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o改变合伙企业名称;o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o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o(2)涉及到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理o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o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o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o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o(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o(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o例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o(3
16、)不得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o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方法o(1)由合伙协议对决定办法做出约定o(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o(3)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决议o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o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o(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非投资比例)o(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o(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o(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o(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o(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
17、系o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o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o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o(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和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财产不能清偿时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清偿注意问题: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o(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o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o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
18、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o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o(五)入伙和退伙o1、入伙o入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o(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o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o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o(2)入伙人的法律责任o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
19、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o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规定 o2、退伙o(1)退伙的原因o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规定合伙期限)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D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A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B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C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o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合伙人自身被动原因(死亡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合伙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
20、不正当行为)注意:注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o在退伙发生时注意的问题:o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o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o2、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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