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教学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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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年修正)【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49号 【颁布时间】2001-4-28【法规来源】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1年主要内容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税务检查(纳税评估)法律责任税收争议的解决税务代理13.1概述13.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2)税务机关
2、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的为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6)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
3、进行监督检查。(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9)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复议时,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接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13.1.2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
4、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纳税义务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13.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
5、法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依法征收税款。(2)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依法征收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依法征收税款。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1)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
6、行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2)收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部门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收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部门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检举人保密。13.2 税务管理的内容13.2.1 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富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应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证件、(1)单位
7、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资料。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金额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逐户建立档案。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13.2.2 账簿、凭证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1)设置账簿的范围(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8、(3)会计档案保管2、发票管理和使用(1)发票的印刷(2)发票的领购(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发票的检查(5)发票的缴销3、税控管理 13.2.3 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的对象 2、纳税申报的内容 3、纳税申报的期限 4、纳税申报的要求 5、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6、延期申报的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分:增值税纳税申报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规定:按期纳税:按期纳税:1日、日、3日、日、5日、日、10日、日、15日、日、1个月个月 按此纳税按此纳税以以1个月
9、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其他期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次月1日起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13.3.1 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只能感受5、委托代征税款6、邮寄纳税7、其他方式13.3 税款征收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国国家家税税务务总总局局国国家家税税务务局局地地方方税税务务局局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地区级(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级(地级市、自治州、盟)县级(县级市、
10、旗)县级(县级市、旗)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级(直辖市、自治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地区级(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级(地级市、自治州、盟)县级(县级市、旗)县级(县级市、旗)征收分局、税务所征收分局、税务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中央企业及新成立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和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涉外企业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其他 纳税义务人与关联企
11、业之间的赊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系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润。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义务人的税款征收制度7、税收保全措施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9、欠税清缴制度10、税款的退还与追征制度13.3.2 税款征收措施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1)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富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
12、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2)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义务人不得拒绝。(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代缴手续费。(5)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4、减免税收制度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
13、但账目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13.4 税务检查13.4.1 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检查的范围1、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检查纳税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检查纳税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2)到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
14、纳税义务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到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义务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资料;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资料;(3)责成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责成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料和有关资料;(4)询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到码头、机场、车站、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15、检查那谁义务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到码头、机场、车站、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那谁义务人托运、邮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2、其他相关规定、其他相关规定征收措施征收措施 调整应纳税额调整应纳税额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16、 责令缴纳责令缴纳 责令提高纳税担保责令提高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出境阻止出境注意事项:注意事项:罚款金额的规定:罚款金额的规定:20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2 000-5 000元;元;2 000-10 000元;元;10 000-50 000元的元的罚款权限:罚款权限:2000元以下可由税务所决定。元以下可由税务所决定。13.4.2 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1、税务检查的方法税务检查的方法分为具体方法和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方法分为具体方法和基本方法。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主要有: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方法,主要有:(1)全查
17、法和抽查法;)全查法和抽查法;(2)顺查法与逆查法;)顺查法与逆查法;(3)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4)比较分析法与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与控制计算法;(5)审阅法、核对法与外调法;)审阅法、核对法与外调法;(6)盘存法与交叉稽核法。)盘存法与交叉稽核法。2、税务检查必须遵循的程序税收法律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税收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和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13.5 法律责任 13.5.1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
18、任1、纳税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2、纳税义务人违法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3、纳税义务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4、纳税义务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5、纳税义务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6、纳税义务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7、纳税义务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13.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有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有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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