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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范文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xx 镇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镇总河长是全镇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村级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分级分段负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河长办公室对村级河长以及镇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河长制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工作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
2、落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激励问责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原则。第六条 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考核工作分为对村级河长的考核和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由镇总河长对相应河湖涉及的村级河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二)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进行考核,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考核内容(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主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河长办公室部署事项落实情况;重要河湖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督察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等。(二)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主
3、要包括镇总河长、镇副总河长、镇河长办公室部署事项落实情况;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牵头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等。(三)考核标准根据2018 年牡丹区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表的考核内容、考核分值、评分方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和评分。第八条 考核评分(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千分制。根据被考核对象不同,对村级河长的考核,分别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重点,将考核分值分解到相关成员单位,由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并负责考核评分。(二)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
4、员单位的考核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分值分解,并具体负责日常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分值和任务分工,制定年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筹确定评分细则并组织对其进行年终考核。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一)对村级河长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0 分(含)至 900 分为良好、600 分(含)至 800 分为合格、60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其中,对村级河长的考核评定等次为合格及以下的,对其所在行政村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二)对镇河
5、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评分90 分(含)以上为优秀、 8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 80 分为合格、60 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第十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计分方法等,在此基础上每年视情况修订考核实施细则,经镇总河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一)日常考核。被考核对象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进行整理汇总。考核具体实施主体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二)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查和评分,
6、并形成自查报告。根据不同的考核实施主体,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分别报镇河长制办公室。(三)年终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年底开始,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其中对村级河长的考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参与,采取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四)综合评价。考核结束后,负责考核的镇河长制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对村级河长和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考核结果报镇河长制办公室,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将考核结果报镇总河长(或
7、镇副总河长)审定,并备案。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涉河湖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二)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严重影响供水安全;(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情节严重的;(四)干预、伪造考核数据、资料,人为干扰考核工作的;(五)纪检、监察、审计等发现违法问题,情况严重的。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统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并交由党政办公室、镇纪委作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作出书面说明,镇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镇总河长(或镇副总河长)对其进行约谈。第十五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被考核对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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