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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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实施细则广东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下文是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爱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省级部门职责根据暂行方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省人民
2、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详细担当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依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平安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平安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状况进行查处。第四条
3、分级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详细担当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协作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条 公司治理和增加实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限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激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加机构实力。激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阅历的人员担当高级管理人员。其
4、次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 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依据须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第七条 备案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实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
5、为出借人资产平安的保证。省金融办有权依据暂行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托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刚好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根据国家相关详细规定执行或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根据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第九条 机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
6、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刚好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状况报省金融办。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按规定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
7、息披露第十二条 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供应、查询和运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限制等供应便利。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第十四条 合格出借人审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阅历、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实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供应交易服
8、务。第十五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刚好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激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刚好、精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信息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居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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