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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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法庭辩论有什么技巧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是多种多样的,如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律师法庭辩论的应变技巧以及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避忌等。对于一个律师而言,法庭辩论的技巧当然重要,但一个健全的体制更是一个律师很好地开展其业务的重要保障。而我国的相关制度还存在着肯定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律师的法庭辩论技巧,希望能帮到你。一、我国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与避忌(一)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1.律师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律师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后,一般状况下,对方代理人都要针对辩护看法或代理看法进行辩驳,律师再针对答辩进行反对,一来一往,引发相互辩论的过程。这一阶段的时
2、间不长,但却最能体现出律师的真正水平。笔者认为,律师应详细做到以下的几点:第一,围绕中心,针锋相对。在相互辩论中,律师应始终围绕中心辩论,即围围着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犯罪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的确等方面绽开。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枝节问题,不必过于纠缠,更不要全面出击,也不必逐条逐点地反对对方律师的答辩。其次,不偏不倚,反对诡辩。虽然律师始终站在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立场上,但他在法庭辩论中应表现出不偏不倚的公正立场,不要言过其实,不作过多的渲染和夸张。使法庭和听众真正感到,律师是在摆事实、讲证据,而不是在为托付人的利益而颠倒黑白。这样,法庭也简单认可你的
3、看法,法官不至于在合议时说律师完全是强词夺理。第三,以理服人,逻辑严密。以理服人,包括对托付人不利的事实也要勇于承认,不要轻易推翻已经法庭质证认可的事实。一个胜利的律师首先应学会敬重事实,给人的印象应当是:即使在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他也是有道理的。另外,律师的辩论是依据现有的法律为托付人辩论,而不要对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作过多的评价,不必作过多的观点的创新,终归不是在进行学术探讨,他是在依据既定的规范或既定的判例寻求取胜的途径。第四,干净利落,削减重复。在相互辩论时,同样要留意语言干净利落。语言哕嗦是法庭辩论的大忌。不仅费时,而且也简单为对方所利用。第五,以谬归谬,机械类比。古人云,以子之矛,攻子之
4、盾,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正面的论证已经很难劝服他时,就可以换一途径反对,以谬归谬就是常常运用的方法,假定对方坚持的前提是不正确的,干脆将这种谬误放大,依此类推,得出一个站不住脚的荒谬的结论,达到反对的目的。第六,借题发挥,巧于利用。在相互辩论中,对方回避的一些问题,正是对方薄弱之处,应穷追不舍。对对方一些越来越接近辩论观点的论述,应表示赞同,甚至可以借题发挥,反对对方的论点。例如对方在辩论中反复强调其证据的确充分,辩论时可对的确充分的标准进行发挥,指出证据的确、充分的基本含义,案件中的证据不但没有如对方所说的的确充分,而且相互冲突,连至少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这样就实现了自己的辩论目的。
5、第七,理智大度,息事宁人。在相互辩论中,律师肯定要限制自己的心情。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要意气用事,为一点小事而与对方计较,更不能在法庭上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或其他粗鄙的对人看法,恒久不会使任何辩论更有劝服力。第八,补救失误,免于尴尬。俗话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况且,律师未必都是智者,在相互辩论中,律师也会出现一些明显的错误观点,或者陈述事实时有所失误。虽然有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约束君子言语的古语,但事实上,一言难免出错。这时,应实行必要的措施予以化解,不能坚持错误。第九,遵守逻辑思维规律。律师要在法庭论辩中取胜,必需遵守肯定的逻辑思维规律。人们只有遵守肯定的逻辑思维规律,才能使自己的论辩建立在确
6、定性、首尾一贯性和论证性的基础上。所以,雄辩来自于无可辩驳的逻辑力气。2.律师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法庭辩论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状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实行措施反对或劝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假如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第一,出现意外状况时的应变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改变,有时会发觉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状况,假如仍按自己原来打算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需实行应变措施,摆脱逆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迫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经常恳求合议
7、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缘由,证人有时会变更自己已向律师供应的真实证言,或模糊其辞,或作虚假陈述。假如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状况下,律师必需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2)提示冲突,争取主动。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冲突,这些冲突只要仔细细致地探讨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觉的。但有时由于马虎疏忽,往往等到在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觉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状况,快速作出反应,提示冲突,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如何依据庭审状况,把握好
8、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须要敏捷处理的例外状况。其次,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辩论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打算;但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往往会提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辩论观点,而这些辩论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假如对这种状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需实行应变措施予以应付。(1)追问依据,陷彼窘境。在惊慌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镇静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识法律的实力,情急
9、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 洞悉其马脚,就可以采纳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成功。(2)不辩之辩,击败诡辩。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晰,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已查实的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看法,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假如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成功。(二)法庭辩论的忌避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基于履行代理职责,不应当运用或不宜运用的辩论技巧或手段,称之谓法庭辩论的避忌。法庭辩论的避忌通常有如下四种情形:避忌之一诡辩。诡辩是一种有意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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