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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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下文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2、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的有关状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开和削减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刚好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
3、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看法。其次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运
4、用、工伤发生率等状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刚好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淌性较大的行业,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
5、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实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肯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
6、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7、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
8、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
9、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须要可以对事故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
10、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其次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作出工伤认定确定须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
11、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实力鉴定。其次十二条劳动实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实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其次十三条劳动实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应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次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
12、和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驾驭劳动实力鉴定的相关学问;(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其次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看法。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
13、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应当刚好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其次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其次十七条劳动实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次十八条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
14、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改变的,可以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其次十九条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和其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
15、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确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
16、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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