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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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经济学与社会关怀演讲范文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之间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当时刚被介绍到中国来时即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它从经济学成本投入与资源安排等角度动身,对法律与制度的支配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支配达到最佳效益。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经济学开阔了法学探讨领域的新视野,对于说明现行的法律制度,预料其发展趋势有着主动的意义。但是,令笔者忧虑的是,作为在当今中国雄霸学术界限制着话语权的作为显学而存在的经济学与法学两门学科的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儿,法律经济学的诞生,会不会难以避开地沾染上豪门习气?事实证明,笔者的忧虑绝非是庸人自扰。当今中国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的探讨中往往过份注意烦琐的数学及技
2、术的分析,甚至陷入其中自得自乐以致不能自拔,但却忽视了作为社会科学所应当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社会关怀。问题还得从一件事情谈起。前些年沈阳市出台了一部交通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内容大意是假如行人违章而机动车辆并无违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依该规定责任将全部由违章的行人负担,机动车驾驶一方不负赔偿责任。经媒体炒作,将其内容形象地概括为“撞死人白撞”。此法规一出,马上在全国激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当然有之,但听到更多、更普遍的是反对者的声音,我国闻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也加入了声讨行列,将其喻为是反人道、反人性、野蛮的规定。由于媒体的关注和推波助澜,一时间,沈阳市的这部法规成了过街老鼠,处于人人喊打的境
3、地。但是,争辩归争辩,尽管对沈阳市有没有权力制定这样一部涉及到人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这部法规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精神或干脆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可以作进一步具体的法理分析,尽管反对者众多,沈阳市的这个法规还是实施了,后来听说武汉和上海两市也有了相类似的规定。原来嘛,学者也仅仅就是学者罢了,唐诗不早就有云:“百无一用是书生”嘛,而更何况宏大的领袖亦曾豪情万丈地写下过“刘项原来不读书”的宏大诗句呢。作为百无一用的书生纵然反对又能如何呢?最终不还是徒劳吗?这场探讨后来慢慢地平静下来了,因为这个世界改变实在太快了,人们的留意力也转移得实在太快了,人们实在没有耐性长期关注一个已失去簇新劲的类似祥林
4、嫂和阿毛之间发生的这一类的故事。虽然随后武汉和上海的两位教授丧生滚滚车轮下的惨剧让媒体抓住又猛炒作了一把,让和善的简单感动的人们掬了一把怜悯的泪水和又愤慨了一回,但不行否认的是法律就是法律,绝不是说着玩儿的,尽管你可以把它归到自然法概念中的“恶法”之列,尽管它可能与亚里斯多德所称的那种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的理念相左,尽管它可能干脆或间接地与公允、正义、人权的宪政精神相违反,但因为它是法律,所以尽管人们可以自由地指责它,但同时还是必需严格地遵守它,因为违反它的后果必定要付出相应的沉重的代价。“恶法杀人”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谁都不会遗忘,作为西方文化史上的两位圣人苏
5、格拉底和耶蘇都是为恶法所杀的,因此,两位教授之死也颇具悲壮与神圣色调了。我本不想加入这场探讨来凑喧闹,尤其是在一个话题冷场之后再提起又有什么意思呢?但最近读到的一篇文章却不得不让我如骨梗在喉不吐不快了。这篇文章出自一位法律学者的手笔。谈得就是上面所述的沈阳市的那个法规,他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该法规进行了分析,运用的是一些数学的、技术的方法,过程不太能引得起我的爱好,但是其通过以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倒是引起了我的关注。作者的结论是,沈阳市出台的该法规的背后是有经济学依据的,符合经济学原理与规律,换句话说这部法规是合理的。认为这部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促使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言下之意即是:假如没
6、有这类的规定,行人横穿公路将很难禁止。而且他进一步认为,由于行人横穿公路,车辆就需慢行,那么道路就会不畅,从而影响到交通运输的效率。假如造成事故,事故的处理必定就会造成交通的堵塞甚至瘫痪,将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废,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这些损失都应考虑在其中,应由责任人来担当。通过以上的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动身,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合理的。至此,我不禁拍案而起不得不有话要说了。首先,这位作者完全可以放心,他所预料的那种假如没有此类的规定将会出现的他所描述的灾难性的后果绝不会出现。目前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公安交通部门依据的是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
7、做法也是依据该规定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急作业”条款弃置一旁的。当然,对于涉及到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处置的这么一个如此重大的问题,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这样的一个方法,笔者持谨慎的看法。但即使是依据这样的一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上简洁地采纳过错责任的方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里规定得很明确,这10%不是赔偿,仅是一种损失的分担,亦即是一种人道的补偿。虽然10%的人道补偿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性质上均远远不及梁慧星教授所主见的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担当无过错责任的全部赔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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