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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平安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了,那么,在湖南中有哪些管理条例呢?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有哪些相关的条例吧!第一条 依据校车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平安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运用许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本方法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本方法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平安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校车
2、平安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本方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并建立校车平安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根据国家规定保障因学校设置或者撤并缘由难以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上下学须要的农村地区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学校服务半径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公共交通能够满意学生上下学须要的,应当不运用校车;运用校车的,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第五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据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供
3、应校车服务。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状况,可以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供应校车服务。激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第六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选购的指导,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平安。校车不得私自改装,不得加设车窗栏杆,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或者其他阻碍视线的材料。第七条运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运
4、用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申请校车运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一)车辆全部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六)校车平安管理制度;(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第八条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看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教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
5、复看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看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化行政部门征求看法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记灯、停车指示标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第十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运用许可前,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的确无法避开
6、的危急路段的,根据标准设置平安防护设施、限速标记、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校车行驶线路确需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看法,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看法。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确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第十一条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担当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处置或者修理,消退平安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平安。校车驾驶人发觉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平安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马上向担当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
7、告。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报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报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担当。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应当将校车标牌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变更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重新申领校车标牌。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方法第七条
8、其次款第(一)、(二)项材料,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十四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马上拆除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有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退。第十五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
9、、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六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一)本人申请注销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
10、资格作废。第十七条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途。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第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当随车照管人员:(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无犯罪记录;(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四)有道路交通平安学问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学问和技能。随车照管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上、下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学生上下车时,应当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第十九条校车发车前,学校应当进行查验,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放行:(一)无符合法定
11、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的;(二)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样的;(三)驾驶人疲惫驾驶的;(四)驾驶人饮酒或者严峻身体不适的;(五)驾驶人心情异样,不相宜驾驶校车的;(六)超过核载人数的;(七)阻碍校车平安的其他情形。其次十条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乘车学生台账,并报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其次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全程监控。学校和校车服务
12、供应者的校车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并予以重点监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确定的监控平台,对本行政区域校车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其次十二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协作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做好校车平安教化和管理工作,根据约定时间到校车停靠站点送、接学生上下车。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学生乘坐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车辆上下学,劝阻校车平安违法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次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赐予指导。学校应当实行多种方式,常常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定期组织校
13、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培训,并协作学校的交通平安教化和应急处理演练。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进行交通平安教化、培训和演练等应当有书面记录。其次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供应者建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乘车学生台账并落实校车平安管理责任,对学校平安教化、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开展状况及其书面记录进行检查。其次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市州、县市
14、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校车平安管理台账,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状况,并通报同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供应者,提出处理建议。其次十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平安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平安。其次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十八条县级以上人
15、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校车平安管理工作汇报,并可以依照教化督导法律、法规开展校车平安管理专项督导。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交通违法行为多发、被多次投诉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校车驾驶人,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供应者应当调离校车驾驶岗位。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惩罚的,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运用许可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其他载客汽车,应当进行清理,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的,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接着运用。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xx年3月31日。本方法施行后,新购置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第三十三条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法的实施细则。学生需乘坐船舶上下学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管理方法,保障学生乘船平安。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