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摩托车智能化考试中心建设项目(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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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庆县摩托车智能化考试中心建设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余庆为民交ii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得州宝晟达工阚期:2022 年5把母金亘(盖单位章);理(盖单位章) 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 1.2招标人名称:余庆为民交通运输开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余庆县县城联系人:陈工 :0851-247081621. 1. 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贵州宝晟达工程工程管理地 址:贵阳巾南明区花果园C区9栋2单元18层4号联系人:陈品旭 :1. 1.4工程名称余庆县摩托车智能化考试中心建设工程(及设备采购安装)招标1. 1. 5建设地点余庆县客车站旁1.2. 1资金来
2、源1-1等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招标范围本工程的施工及设备采购及安装计划工期计划工期: 里日历天(不得低于现行国家定额工期的80%,低于80% , 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月日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_L1. 3. 3工程质量、施工 平安文明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平安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1.4. 1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L施工资格要求:(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3)具备有效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1)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平安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工程的工程负责人(项 目经理)。其他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的相关职称,从事工程工程管理经验5 年以上。(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人,质量员1人,平安员人,材 料员人,资料员人。工程负责人(工程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 职称证、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复
4、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 工程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料(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 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 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 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 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当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9竣工
5、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 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 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 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当合 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 段工程或
6、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 2缺陷责任19.1.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当缺陷责任。19.1.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1.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1.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7、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当,按第19. 2. 3项约定执行。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2年。19. 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当。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19. 6缺陷责任期终止
8、证书在第1.1. 4.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 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 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 1设计和工程保险20. 1.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保险期限等
9、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 任险。20. 2工伤保险20. 2. 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 2. 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3人身意外伤害险20. 3.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1. 3. 2承
10、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2. 4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23.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4. 5. 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 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5. 5. 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6. 5. 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
11、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7. 5. 4保险金缺乏的补偿保险金缺乏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8. 5. 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当。(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 5. 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
12、1.不可抗力21. 1不可抗力确实认1.1.1 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1.2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
13、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那么承当:(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当;(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当;(3)发包人和承包人
14、各自承当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当;(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防止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
15、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 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 2. 3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 1承包人违约23. 1.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
16、的全部或局部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局部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 5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
17、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4. 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 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当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 1. 1 (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第22. L 3项、第22. 1.4项、第22. 1. 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 (6)目和第22. 1. 1 (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
18、条款另有约定外,承 包人应承当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 1.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 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23. 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
19、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 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 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 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 定执行。24. 1.5
20、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 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5. 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平安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26. 2发包人违约27. 2.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
21、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 2.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 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 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当的违约责任,也不影
22、响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 2.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款项,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以下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
23、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归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 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 应遵守第18. 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当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 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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