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2020—0216【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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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00216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5.5 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文件错误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实施方法6.1 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6.2 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3 缺陷和修补第7条施工交通运输7.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现场合作7.2 测量放线现场劳动用工7.3 平安文明施工职业健康7.4 环境保护临时性公用设施7.5 现场安保工程照管第8条工期和进度开始工作8.1 竣工日期工程实施计划8.2 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报告8.3 提前预警(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 一局部均能够平安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
2、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平安运 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平安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 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 明的性能保证指标。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 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 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 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
3、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 其任何局部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 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 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
4、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那么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 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那么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50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那
5、么:(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51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 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局部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局部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 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 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
6、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 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局部,承包人应承当因此增加的费用和 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 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 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
7、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 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
8、收申请报告后52 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53 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 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在 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 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9、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 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 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1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 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
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 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1031根据工程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
11、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当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 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当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54 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 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55 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
12、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 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 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 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
13、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 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 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撤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 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
14、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当,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610.5.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那么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0.5.3 人员撤离57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 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
15、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或撤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 施工现场。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工程保修的原那么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当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当保修义务。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那么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
16、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 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 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
17、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 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本钱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那么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5811.3.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当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当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
18、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当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5987工期延误工期提前8.8 暂停工作11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3 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 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当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4 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
19、在 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 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 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 本钱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当
20、。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局部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 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 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 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 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 修复的局部符合合同要求。60所有的重
21、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当修补工作的本钱和 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 规定。61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 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 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
22、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 证金。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 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
23、定尽早进行竣 工后试验。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 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开工程设备, 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 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 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62 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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