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标签要求乳品婴幼儿酒植物油特殊食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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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特殊要求1.GB 19302-2010 1.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各部分脱脂发酵乳。3术语和定义3.1发酵乳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值降低的产品。3.1.1酸乳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制成的产品。3.2风味发酵乳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3.2.1风味酸乳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
2、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1.GB 19302-2010 1.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5 其他5.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中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5.3“复原乳”或“复原奶”
3、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2. GB 19645-2010 2.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巴斯杀菌乳3术语和定义巴氏杀菌乳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制得的液体产品。5其他5.1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3.3. GB 25190-2010GB 25190-20
4、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各部分脱脂灭菌乳。3术语和定义3.1超高温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 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3.2保持灭菌乳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3.3. GB 25190-2010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5 其他5.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
5、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中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5.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4.GB 19644-2010 4.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部分脱脂乳粉和调制乳
6、粉。3术语和定义3.1乳粉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3.2调制乳粉以生牛(羊)乳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状产品。5.GB1930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生乳,不适用于即食生乳。3术语和定义3.1生乳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乳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七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6.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3术语和定义3.1调制乳以不低于80%
7、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6.GB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5其它5.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中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5.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7.GB 1964
8、6-20107.GB 1964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3术语和定义3.1稀奶油以乳为原料,分离出的含脂肪部分,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10.0%80.0%的产品。3.2奶油(黄油)以乳和(或)稀奶油(经发酵或不发酵)为原料,分离出的含脂肪部分,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脂肪含量不小于80.0%的产品。3.3无水奶油(无水黄油)以乳和(或)稀奶油或稀奶油(经发酵或不发酵)为原料,分离出的含脂肪部分,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
9、成的脂肪含量不小于99.8%的产品。8.GB131028.GB131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淡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3术语和定义3.1淡炼乳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产品。3.2加糖炼乳以生乳和(或)乳制品、食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粘稠产品。3.3调制炼乳以生乳和(或)乳制品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添加辅料,经加工制成的粘稠产品。5其他 5.1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9.GB1167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
10、清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等产品。3术语和定义3.1乳清以生乳为原料,采用凝乳酶、酸化或膜过滤等方式生产奶酪、酪蛋白及其它类似制品时,将凝乳块分离后而得到的液体。3.2乳清粉以乳清为原料,经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3.3脱盐乳清粉以乳清为原料,经脱盐、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3.4非脱盐乳清粉以乳清为原料,不经脱盐,经干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3.5乳清蛋白粉以乳清为原料,经分离、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蛋白含量不低于25%的粉末状产品。10.GB542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熟干酪、霉菌成熟干酪和未成熟干酪。3术语
11、和定义3.1干酪成熟或未成熟的软质、半硬质、硬质或特硬质、可有涂层的乳制品,其中乳清蛋白/酪蛋白的比例不超过牛奶中的相应比例。3.1.1成熟干酪生产后不能马上使(食)用,应在一定温度下储存一定时间,以通过生化和物理变化产生该类干酪特性的干酪。3.1.2霉菌成熟干酪主要通过干酪内部和(或)表面的特征霉菌生长而促进其成熟的干酪。3.1.3未成熟干酪未成熟干酪(包括新鲜干酪)是指生产后不久即可使(食)用的干酪。11.GB25192-2010再制干酪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制干酪。3术语和定义以干酪(比例大于15%)为主要原料,加入乳化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经加热、搅拌、乳化等工艺制成的产品。12.
12、RHB602-200512. RHB602-2005牛初乳粉 7.1标签7.1.1产品标签按GB7718的规定标示,同时应标示蛋白质和免疫球蛋白(IgG)的含量。7.1.2使用附录A中方法二(方法一是高压液相色谱法,方法二是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得的免疫球蛋白(IgG)的含量可以标示为“活性免疫球蛋白的含量”。关于进口牛初乳产品标签标注事宜的回复(质检食函2012433号)2012年8月22日,卫生部给质检总局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754号),进一步解释:“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
13、食品这三类,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可以使用或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的乳制品。除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其产品和标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我局对此复函的理解是:执行GB10765 、GB10767 和GB25596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能添加牛初乳;执行RHB602的纯牛初乳粉,不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可供6个月以上人群作为辅助性食品食用。13.GB 10765-2010 13.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3术语和定义3.1婴儿指012月龄的人。3.2婴儿配方食品3.2.1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
14、,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3.2.2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13.GB 10765-2010 13.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4.1原料要求所使用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4.3必需成分4.3.4对于乳基
15、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13.GB 10765-2010 13.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5 其他5.1标签5.1.1 产品标签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可供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5.1.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
1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5.1.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5.2使用说明 5.2.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5.2.2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14.GB10767-201014.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术语和定义3.1较大婴儿指612月龄的人。3.2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3
17、.3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14.GB10767-201014.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4.1原料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14.GB10767-201014.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5 其他5.1标签5.1.1 产品标签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
18、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5.2使用说明 5.2.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5.2.2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15.GB 10770-201015.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
19、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3术语和定义3.1婴儿指012月龄的人。3.2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3.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适于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的食品。15.GB 10770-201015.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4产品分类4.1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4.2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4.3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15.GB 10770-201015.GB 10770-
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5.1原料要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辅材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香辛料。15.GB 10770-201015.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6 其他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16.GB10769-2010 16.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
21、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3 术语和定义3.1 婴儿指012月龄的人。3.2 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3.3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16.GB10769-2010 16.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4 产品分类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4.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
22、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6.GB10769-2010 16.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5.1原料要求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16.GB10769-2010 16.GB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6 其他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6
23、.2 标签中应按4.14.4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6.3 对4.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17.GB 25596-201017.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1 范围本标准适3 术语和定义3.1 婴儿指0月龄12月龄的人。3.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而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它食物配合食用时,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月龄6月龄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
24、生长发育需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17.GB 25596-201017.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4.2 原料要求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4.4.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和(或)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17.GB 25596-201017.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5 其他5.1 标签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25、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5.2 使用说明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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