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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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预算(Budget),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安排。它规定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下面是我带来的有关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爱。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1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最终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阅历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2、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心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连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当贯彻执行。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很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
3、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亮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
4、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确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亮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
5、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连接。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连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事实
6、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须要,还是实行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心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肯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根据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2、限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
7、借债务只能实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实行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供应担保。4、 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常常性支出。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状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6、严格限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安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
8、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意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1、 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心对
9、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2、 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允、公开,以推动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支配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担当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担当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料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
10、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料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难等突发事务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刚好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别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公允性和公开性,削减“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心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改进预算限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22022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
11、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确定(以下简称确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确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很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
12、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亮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安排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
13、配置的确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亮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需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1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连接。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连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事实上,地方政府
15、出于发展须要,还是实行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心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肯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根据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2、限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实行发
16、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实行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供应担保。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常常性支出。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状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6、严格限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安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
17、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意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须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心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
18、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允、公开,以推动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整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支配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担当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担当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料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
19、移支付预料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难等突发事务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刚好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别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公允性和公开性,削减“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心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改进预算限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
20、”问题,简单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支配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支配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连接
21、;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改变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须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整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假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整基金、削减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探讨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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