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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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做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财资202*)98 号),我厅起草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管理体制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
2、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新精神、新要求,要做好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管理,构建规范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内控机制,防范资产管理风险。资产配置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点,是资产管理的源头环节,对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二)(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完善我区国有资产制度建设加强
3、资产配置管理是完善我区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的必然要求。202*年以来,自治区本级陆续出台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桂财资(202*)9 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财资(202*)6 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2*)3 号)等一系列涵盖资产使用、处置和收入管理的制度规定。但作为资产形成的第一个重要环节配置环节,仍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202*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68 号)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的原则,对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
4、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近年来,自治区本级通过试点并逐步推开的方式,已经在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全面推开新增资产预算审核工作,但一直缺乏专门的制度规定对资产配置管理的流程、职责的内容予以明确。因此,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利于完善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三)(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报告意见的重要举措国有资产报告意见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
5、0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决算管理有效衔接、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要坚持资产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管理有机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并重;要提高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因此,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供重要政策依据,也是加快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自治区人大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的重要举措。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管理与监督、附
6、则等七个方面内容。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的的原则和程序,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预算申请与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与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一)办法的适用对象,是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方便表述,简称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二)办法规定符合资产配置条件有三种:一是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是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是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7、。(三)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三)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四)办法明确有条件的区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门资产配置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相关区直主管部门发布实施。(五)(五)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的程序:的程序:1.单位申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区直主管部门审核。2.区直主管部门初审。区直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8、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3.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4.批复。自治区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区直主管部门,区直主管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六)办法规定同时要求财政部门、区直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1.报送虚假材料的;2.未经
9、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3.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4.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5.擅自处置资产并造成损失的。*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管理,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 738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100 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 52 号)和甘肃省省级
10、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甘财资(202*)11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直接支配的资产产。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具体负责市直行政事
11、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位直接支配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固定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单价在 1000 元以上,专项设备在 1500 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不满上述起点,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纳入
12、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第六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
13、产配置事项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三)(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四)(四)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督;(五)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五)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
14、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理。第七条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第七条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施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一)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三)(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登记、统计及日
15、常监督检查工作;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五)(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有资产收益;(六)(六)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处置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
16、门的监督指导,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部门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支配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三)(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建立
17、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四)(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进行资产更新、配备的行为。(一一)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国有调剂是指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增加或减少单位国有资产的行为资产的行为。包括:1.同一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2.跨部门、跨地区、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二)(二)租赁是指单
18、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租赁是指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行为;(三)购置是指单位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三)购置是指单位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资产的行为。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现状和人员编制定额提出资产购置计划,严格按照*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第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的编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品目、数量及资金来源的审核报批工作,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国有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批。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时,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
19、合下列条件时,可予以更新或配备:可予以更新或配备:(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一)存量资产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或更新要求;(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四)采取市场租赁的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一)一般设备,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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