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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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
2、称的,无需审查。第三条基本要求第三条基本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1第四条主管部门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第二章广告审查标准第五条药品广告第五条药品广告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3、药品广告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不得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医疗器械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
4、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注册证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2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第七条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
5、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九条标注广告批准文号第九条标注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显著标明的要求第十条显著标明的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始终出现。3第十一条不得引人误解第十一条不得引人误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6、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服务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五)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七)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7、八)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该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引导合理使用,不得含有以下4内容:(一)直接或者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二)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四)“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
8、合性评价的内容;(五)“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的内容(六)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者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等内容;(七)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第十三条禁止情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二)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未成年人名义介绍商品;5(四)制作成新
9、闻报道形式或者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医疗服务资讯等节目(栏目)形式;(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第三章广告审查程序第十四条申请人第十四条申请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广告申请管辖广告申请管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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