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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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
2、采暖费。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财税部门认可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户的隔墙按 1/21/2 计算计算。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1.3 倍计算。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
3、,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第六条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100%计算。(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100%计算。(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2.8 米(含 2.8
4、米)的按 100%计算,不足 2.8 米的按 50%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2.8 米(含 2.8 米)的按 50%计算,不足 2.8 米的按 25%计算。(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3 3 米米。(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50%50%计算,未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5、(A)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七条第七条非居民住宅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3.5 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对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第八条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分层分别计算。地下各层采暖计费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结构情况划分为若干独立的空间分别计算。空间的划分应以设计图纸原有的墙体为准,用热户后期自行添加、设立的墙体或其他设施不能做为划分空间的依据。第九条第九条非居民住宅热用户地下部分各空间的计费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一)(一)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
6、计费面积为该部位的建筑计费面积为该部位的建筑面积面积。(二)(二)未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未安装采暖设施的空间,计费面积根据其对应的计费面积根据其对应的相邻层相同部位的采暖情况确定相邻层相同部位的采暖情况确定。相邻层相同部位不存在采暖空间的不计算采暖计费面积。相邻层相同部位存在采暖空间的按其相邻层相同部位采暖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50%计算,上、下相邻层投影部分如有重叠不重复计算。第十条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第十条供热采暖费应按照房屋产权性质对应的计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费面积和价格标准计算。执行居民用水和用电价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应按居民住宅计算供热采暖费。第十一条遇供热价格、计费
7、面积调整时,应重新第十一条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第十二条计费面积有误时,第十二条计费面积有误时,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不补。此前年度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按更正后的计费面积交纳。第十三条用热户应在当年第十三条用热户应在当年 1212 月月 3131 日前向供热单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
8、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 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第十五
9、条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第十五条新建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位应配合供热单位与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签订供用热合同热合同。第十六条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第十六条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第十七条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第十七条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暖费。不足
10、 24 小时的,按 1 天计算。第十八条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第十八条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费。不足 24 小时的,不计算天数。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升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市
11、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或提供第二条本市公共文化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场地和设备,主要类型包括:主要类型包括:(一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二)体育场馆与设施;(二)体育场馆与设施;(三)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
12、女儿童活动中心、老(三)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年人活动中心;(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第四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应当以免费或优第四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应当以免费或优惠为原则,体现社会公益性惠为原则,体现社会公益性。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创新性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需求。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制定市级价格管理
13、的公共文化设施名单,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收费项目和标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未纳入市级管理名单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项目和标准,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并制定本级管理名单。以市级(及以上)财力投入为主的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收费管理层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4、。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一)(一)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利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开放收其开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对于具备游览参观价值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开放收费按照*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按照本办法对服务项目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二)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开放其开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是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托公共文化设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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