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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籍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的内容:1.注册:初一新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否则我校不接收入学,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及当地户口,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初中学籍。2.建档:新生入学两周后,我校按班级填写新生名册,抄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学生建立完整的档案,并由教导处统一审查保管,档案材料包括:(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和录取通知书;(2)初中学生学籍。(3)初中学生卡片。(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2、6)学生体检检查表。二、休学和复学:二、休学和复学:学生因事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后,须持家长申请书和县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由班主任签字,校长批准,申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休学一次为一学年,如仍不能复学,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批后,复学。休学期满没有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超出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三、转入、转出:三、转入、转出:转入、转出一律由校长批准。转入学生持校长签发的三联单到教务处、会计、德育处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
3、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适用对象第一条适用对象。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 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第二条收费标准第二条收费标准。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学校每学年预
4、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学分。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第三条收费方式第三条收费方式。(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5、。(一)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
6、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五)(五)对于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对于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学生,不再收取与毕业不再收取与毕业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按整学年计算)的专业学费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按整学年计算)的专业学费。(六)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有1-2 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的课程,免收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退选课程,收取 50%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超过课程课时超过一半以上的退选课程,全额收取学分学费。凡未经学校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足额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第四条退费制度第四条退费制度。(一)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
7、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 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三条第六项相关规定执行。(二)学生在学校批准的实际休学或保留学籍(不含中外联合培养项目、有学费互免协议的交流项目等情况)期间,不缴纳学费;休学或保留学籍一学期的,按学费标准的 50%预收学费。第五条其他第五条其他。(一一)本制度经本制度经 20*20*年年 8 8 月月 3131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新增培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等,按学分制收费管理基本要求设定收费标准,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三)(三)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入选学科发生变化时,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入选学科发生变化时,其对应的优势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其对应的优势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四)(四)本制度由财务处、本制度由财务处、本科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本科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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