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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石油安20082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下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
2、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油田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电子信箱:dqsgbg;dqsgbg。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录入等管理工作;(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
3、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存档。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录入;(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四)负责建立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档案和一般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第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八条 各级专业
4、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专业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
5、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6、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章 事故报告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油田公司
7、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或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二)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事故B级和C级,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三)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
8、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四)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油田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第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 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
9、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为事故快报的信息平台。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按照要求将事故基本情况录入HSE信息系统,形成事故快报并上传。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提供事故基本
10、情况,由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录入HSE信息系统。第五章 事故应急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一)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C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一般事故B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C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
11、C级,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时,油田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油田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条
1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六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发生一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视情况派人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报告。发生一般道路交通、火灾事故B、C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
13、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
14、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并通过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视情况召开事故现场会或分析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油田公司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或分析会。第七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5、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油田公司做出书面检查。发生一般事故B级,事故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查。第三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和上级及油田公司有关责任追究规定进行处理。油田公司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油田公司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在20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油田公
16、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由各单位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在15日内落实处理意见,并报上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按要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
17、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一)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报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后,送油田公司档案馆保存。(二)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第三十五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第九章 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 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罚款用于油田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奖励:(一)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每死亡1人,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重伤1人,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1发生一般事
18、故B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2发生一般事故A级,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4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
19、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5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每死亡1人,负次要责任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负同等责任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的,对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负全部责任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0元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A级:负次要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对
20、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罚款。负同等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负全部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8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3000元-5000
21、元罚款。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4000元-6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负同等责任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处以8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基层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单位相关领导视情节处以5000元-8000元罚款。事故直接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免于处罚。(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在油田公司内部一律按全部责任处理。1无驾驶证或准驾证驾驶机动车辆(油田公司所属车辆,以下同);2无路单私自驾驶机动车辆;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4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证人员驾驶;5车辆未签订租赁合同或驾驶员未履行雇佣手续。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庆油发2001132号)和大庆石油管理局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庆局发20048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