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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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当事人一、当事人概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这一特征表明了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的地位。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四、当事人适格(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与当事人能力不同,当事人能力是抽象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
2、关,当事人能力的有无,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则不同,它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有当事人能力的人在特定的诉讼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是诉讼合法进行的必要条件。法院在程序进行中应当始终关注这一问题,如对此有疑问,法院应以职权予以查明。如果法院受理后才发现原告并非适格的当事人,应以裁定驳回起诉。(二)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非民事权利或非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的例外情形:(1)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2)为保护死者权益
3、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3)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五、当事人的认定一般来说诉状上所记载的当事人与实际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当事人是一致的,确定当事人并不存在困难。在下列情形中,名义上的当事人会与实际进行诉讼的人不相一致,需要认定谁是当事人:(1)冒他人之名进行诉讼;(2)他人以死者名义进行诉讼,或者对死者提起诉讼;(3)因姓名相同而发生当事人混淆。确定当事人的不同的学说:(1)意思说。该说主张应当以原告的意思为基准来确定当事人。(2)表示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诉状中的记载为基准确定当事人,即以诉状中所表示之人为当事人。(3)行动说。该说主张应当以实际实施诉讼行为为基准确定当事人,即
4、在诉讼中以当事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才是当事人。在日本学界,表示说为通说。我们认为,确定当事人,一般应当以诉状中载明的为准,对于裁判生效后,才发现名义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法解决。六、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更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来的当事人变更为新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更换,分为法定更换和任意更换两种情形。(一)法定更换法定更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需要更换当事人。这些情形有:(1)一方当事人死亡;(2)法人合并与分立。(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当事人更换后,诉讼程序是继续进行而不是重新开始,新当事人参加诉讼后是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
5、的诉讼,所以,原当事人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效力。(二)任意更换 任意更换,是指在当事人不适格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由于采用程序当事人的概念,法院在受理诉讼后有时会发现起诉的一方或者被诉的一方既非发生争执的民事关系主体,也无诉讼实施权,因而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诉讼在他们之间进行没有实际意义。此时,就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更换。现行民事诉讼法未保留更换当事人的规定,但民诉法教科书大都认为任意更换有其合理性,司法实务中一般也认可这一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更换后,除非得到新当事人的认可,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诉
6、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有当事人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能自己为诉讼行为。在自然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诉讼行为能力问题才具有实际意义。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和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应属无效。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了使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能够受到程序法的充分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
7、。为了使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有序地进行,民事诉讼法也为当事人设定了一定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看教材)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一、诉讼代理人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诉讼代理中,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代理实施的诉讼行为,称为诉讼代理行为。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包括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两个方面:前者如代为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
8、由,向法庭提供证据;后者如代为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成为问题的是代理人能否代理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这要看数个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存在着冲突,如果存在着现实的或潜在的冲突,就不得同时代理他们进行诉讼。(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代理人,但在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由法院指定诉讼代
9、理人的必要,因为监护人之间可能互相推诿,当发生推诿时,法院仍然有指定的必要。三、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它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它保证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2)它有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它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诉讼。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监护人的范围是一致的。(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地位,享有包括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另一方面,由于可能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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