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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杜绝和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公司“三违”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三违”的性质认定、责任追究和处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反“三违”界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厂长担任,副主任由厂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安全监察科、工会、人力资源科和纪委监察科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厂部审批。 2. 设置反“三违”活动办公室在安全监察科,负责督促各部门开展反“三违”活动,并对活动开展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登记建档和考核。
2、 四、对“三违”人员的处理、考核办法 1. 所有“三违”人员的处罚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登记,本厂其他安全考核制度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2. “三违”考核每季度为一个周期,未完成指标者,扣罚一个月安全风险账户。 3. 发现“三违”必须当月报送,过期作废。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部门未完成“三违”指标总额的80%,扣罚该部门党政负责人一个月安全风险账户。“三违”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先时的一项重要依据。 4. 对于连续两季度都完不成“三违”指标的部门,厂部将对该部门负责人安全约谈。 5. 职能科室查到的“三违”人员,由厂部考核通报;生产车间查到的“三违”人员,车间内部考核、登记和建档,但必须在当月底报
3、安监科备案,安监科将对考核情况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时,扣罚该部门党政负责人当月安全风险账户。 6. 凡是被厂部通报的“三违”人员,取消年度所有评先资格。 7.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现场看到违章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按一般“三违”处理。鼓励职工向安监部门举报“三违”,查证属实后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8. 迟到、早退行为按一般“三违”考核,但不计入“三违”指标。外委工程人员违章必须由预算管理科出具收据为准。 9. 对所有“三违”人员,所在部门应采取帮教措施,帮教工作由书记或工会主席负责落实,考核及处理由安全监察科、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处罚结果存档备案。 10. 一般“三违”人员的处罚:
4、(1)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考核50元/人次;年度内累计达3次,给予安全培训教育2周。 (2)造成生产系统主要设备及重要保护异常和障碍,未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的,考核100元/人次;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给予安全培训教育1个月。 (3)造成生产系统主要设备及重要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的,考核200元/人次,安全培训教育1个月。 (4)造成一般设备事故或人身轻伤事故,考核300元/人次,安全培训教育2个月。 (5)在生产岗位脱岗或睡岗,给予安全培训教育1周,并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经济处罚。 11. 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 (1)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一次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培
5、训3个月以上;两次则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 (2)对因严重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 (3)对严重违章指挥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一次给予警告、记过或降职、撤职处分;两次则给予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处分。 (4)对因严重违章指挥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司按相关文件调查处理。 12. 凡出现群体违章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扣罚所属部门党政和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风险账户。 13. “三违”人员在培训期间,其工资按沛县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或者由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安排工作。 五、实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反“三违”考核指标反“三违”考核指标:序号部门职务考核指标一厂部厂长、党委书记1人次/半年生产、技术、安全副厂长1人次/季度二安全监察科、各生产技术科、电力调度中心科级干部1人次/季度值长、安全专工2人次/季度三检修分场、运行分场(热电)分管副主任、派驻安全员2人次/季度送变电工区、电气实验室分管副主任、派驻安全员1人次/季度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屯发电厂“三违”处罚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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