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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荼馆、网吧等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
3、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3. 设有机房、印刷厂等场所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社。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
4、(站)和电网经营企业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50千伏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的电力调度楼。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气加油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
5、、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1.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厂,30000锭以上的纺织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造船、烟草、航天、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风景点。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