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实务课件第三讲房地产相关税法与改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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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 房地产相关税法与改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汪昊目录一、房地产税收与我们二、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三、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学习(重点)四、物业税改革讨论(重点)三、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学习我国税收实体法体系我国税收实体法体系所得税所得税流转税流转税财产税财产税行为税行为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营业税消费税消费税城建税城建税关税关税资源税资源税房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印花税契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一、概念、特点与意义二、课税对象三、纳税人四、税率五、计税依据六、
2、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减免税八、税收征管一、概念、特点与意义 1.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2.土地增值税的 特点土地增值税是我国房地产税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与其它税种相较,具有以下特点:(1)对城镇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具 有资源税和行为税双重属性;(2)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3)按照土地增值率的高低,设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4)只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实行一次课征制;(5)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3土地增值税的意义(1)有利于防止国有土
3、地收益的流失,实现房地产增值收益归公。(2)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3)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体制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不仅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地方 税收入规模,鼓励地方政府改善城市综合环境的积极性,也有利于 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为实行和完善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创造有利 条件。二、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征收。具体解释具体解释:(1)转让土地使用权
4、、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它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2)国有土地,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3)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构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4)收入,指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5)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赠与”是指房地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
5、社会福利、公益事业。(6)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及附着物的产权往往是混为一体并一并转让的。无论单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是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产生的增值,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三、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解释具体解释:一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也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只要其出售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其土地增值收益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6、四、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我国土地增值税税率表级数级数增值率增值率税税 率率速算扣除率速算扣除率 1X50%30%0 250%X100%40%5%3100%200%60%35%五、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税法规定,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1.1.收入的确定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认收入并征收土地增值税:(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
7、理由的。评估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中介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土地出售价综合评定的,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目前,房地产交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将未建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二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商品房,并将建造的商品房连同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三是纳税人出售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地产,如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等。房地产交易的不同情形涉及到的各项扣除项目不尽相同,总结起来,税法规定了以下六类扣除项目金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8、。(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即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可表示为: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
9、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表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即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即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对从
10、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可表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另外,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进行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土地使用权转让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它方式计算分摊。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为4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 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地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标准按国家允许的最高
11、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请计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分析:本例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涉及到的扣除项目金额有五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 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6 000万元;(3)因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该例按最高扣除比例10%执行。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金额为:(4 000+6 000)10=1 000(万元)(4)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200万元;(5)房地产交易情况显示,该公司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2、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金额为:(4 000+6 000)20%=2 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总和=4 000+6 000+1 000+200+2 000=13 200(万元)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具体计算方法有两种:1.分步计算法按照超率累进税率的定义计算(1)计算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2)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3)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规定的档次和级距,将已计算出的土地增值率分解为若干部分,并计算出各个部分的土地
13、增值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每级距的增值率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例:某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4 000万元,其扣除项目金额为1 000万元,请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第一步,计算增值额:增值额=4000-1000=3000(万元)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即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30001000100%=300%第三步,计算各级距的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该部分增值额为:100050=500(万元)该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50030=15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
14、:该部分增值额为:1000(100%-50)=500(万元)该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50040=2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适用50的税率:该部分增值额为:1000(200%-100)=1000(万元)该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100050=5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60的税率:该部分增值额为:1000(300%-200)=1000(万元)该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100060=600(万元)第四步,计算应纳税总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级应纳土地增值税税=150+200+500+600=1450(万元)这种分步计算法虽然不违背
15、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但因计算过程比较繁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较少采用。2.速算法速算法的计税原理与速算扣除数法类似,是一种快捷计算法,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普遍。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如果采用速算法对上例进行计算,其计算步骤如下:第一步,计算增值额:增值额=4000-1000=3000(万元)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即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率=30001000100%=300%可见,增值率超过200%,土地增值额的适用税率为60%,该级的速算扣除率为35%。第三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300060-
16、100035=1450(万元)上例计算结果表明,定义法和速算法计算结果相同。3.征收率法和预征法在纳税人无法全面、准确、如实地提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各种凭证资料,致使按税法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计算纳税人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较为困难时,从防止纳税人有意逃税或避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流失或及时入库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有时也采用征收率法或预征法。所谓征收率法,是指以税法规定为依据,运用合理方法测算出各类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最低负担率,然后用此负担率乘以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的总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当期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不再直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土地增值额。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税款一般一次性
17、缴纳,以后不再清算。与征收率法类似的还有一种预征法或汇算清缴法,它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鉴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一般跨年度)、项目竣工结算和对外销售时间不均衡、财务核算过程复杂的经营活动,全部建设项目不可能一次性结清税款,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防止逃税和避税,地方税务机关通常会按照税法规定要求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按工程总产值的一定比例分期预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结算或转让行为全部结束后,再按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七、减免税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土地增值税对于下列三种情形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18、,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国办发200526号文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
19、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税。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其它减免税规定(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税。(2)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
20、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八、纳税征管1.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程序(1)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契约、交易标的物、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土地增值税。(3)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
21、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
22、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费用确定或其它原因,无法如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先预缴税款,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契 税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三、计税依据四、税率五、契税的计算六、税收优惠七、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二、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国
23、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和实物交
24、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例如,甲某因无力偿还乙某债务,而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经双方同意,有关部门批准,乙某取得甲某的房屋产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如以实物(金银首饰等等价物品)交换房屋,应视同以货币购买房屋。(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这种交易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例如,甲某以自有房产,投资于乙企业。其房屋产权变为乙企业所有,故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因此,乙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按甲某入股房产现值(国有企业房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25、门评估核价)缴纳契税。如丙某以股份方式购买乙某企业房屋产权,丙某在办理产权登记后,按取得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因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办理契税手续。(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照章征收契税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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