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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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 山 供 电 局 企 业 标 准Q/HGD2.01.07-2002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黄山供电局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本标准由黄山供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黄山供电局安保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名声 程克利 江丽春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第十二章关于电力生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1.2 凡承接黄山供电局工程的任何施工单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和安徽省电力公司及黄山
2、供电局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必须自觉服从工程发包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1.3 各单位、区(县)公司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由政府有关部门颁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近3年安全施工业绩和有关资信资料。1.4 施工人员的技术技能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必须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1.6 承包单位必须配备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1.7 对不服从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严重违章
3、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发生性质严重事故的承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扣除安全保证金,并上报局备案,注销进入黄山供电局施工资格。1.8 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同时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详细具体地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职责和违约责任,并由发包方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和备案。1.9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供电局各单位、各区(县)供电公司、多种经营系统、农电系统和承包单位。1.10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1.11 本规定解释权属黄山供电局。1.1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2.1 发包工程必须由发包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外包工程安
4、全施工协议书(见附页),经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正式合同的有效附件。2.2 发包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工程发包前,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出示本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三证一照”,必须通知承包单位到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接受“三证一照”的审查。“三证一照”审查后,应书面通知工程发包部门。2.3 发包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考试并登记和建档,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办理进入现场有关证件。2.4 承包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应保持与发包方安监部门的联系。2.5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对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而导致设备或人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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