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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固始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黎集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桃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固始县黎集(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桃花村(社区),邮政编码465231。 第三条 本社是以行政村(社区)区域为范围,是一个自愿联合、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具
2、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户(人)的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以
3、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可以自主经营或委托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管,所得收益仍归村民小组成员所有。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 桃花 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的规定,经确认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为年月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
4、受成员资格。股权实行“增人不增股权、减人不减股权”的静态管理。 第十一条 本社按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1 股(非全额享受对象1份股权折算为股)计算,本次量化股份总计为6923股,每股13元。其中:成员股为4721股,每股13元;集体股2202 股,28627元。 第十二条 未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后,由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股权可以退出和转让,股权满三年后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本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股权的退出和转让程序,必须符合固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股权可以继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社每个农户家庭通过量化或者转让、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社成员。 第十八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
6、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本
7、社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理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本社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代表组成: (一) 本社设成员代表名。 (二)具体名额按成员户数比例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成员代表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可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一)修改
8、章程;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三)集体所取得的收益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四)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及举债; (六)债权债务核销;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9、(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成员大会会议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会议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应当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
10、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一)理事会设成员名(一般3至7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和副理事长名(一般为1至2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
11、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监事会主任和部分成员(一般为5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产经营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
12、五)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 (一)监事会设成员名(一般为3至5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村两委换届同步,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事会设主任1名,在监事会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中推选产生; (三)监事
13、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但可以与村民监督组织成员交叉任职;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五)监事会应定期(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议,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
14、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7、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成员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代表选举按照第二十条执行。届中个别成员代表调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中重新推选产生,其任期到本届成员代表任期届满止。 第二十八条 上一届理事会应当在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章、法人证书
15、、机构代码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工作档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移交给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的,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理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同时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罢免理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罢免监事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及时将罢免要求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核准。 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
16、经调查核实属实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若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理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成员。 罢免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1)资产清查制度。合作社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 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
17、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资产清查由监事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股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成员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2)资产台帐制度。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3)资源管理制度。
18、一是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是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19、第三十一条 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债权债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将集体股收益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处置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并结合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社至少设财会人员2名(财务主管和出纳各1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接受县乡两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
21、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十九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22、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分立需要解散; (二)与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合并需要解散;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
23、成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桃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同意代表人数 人, 同意率 %,已符合法定要求。 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2篇 做好经济合作社股工作表态发言 股份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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