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张明楷刑法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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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第一编 刑法根底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及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根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标准及条文并非等同总那么标准根本上是裁判标准,分那么标准当然也是裁判标准但大多是行为标准。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法治及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法的制定者、执行者及裁判者必须别离。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及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适宜的做法应是
2、,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那么指导下级法院。“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及实质的正当性处分的必要性成正比,及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局部,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认明确的规定。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
3、意志的表达,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第二章 刑罚的根本原那么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罪刑法定原那么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及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思想根底主要是民主主义及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及自由。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
4、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如何厘定扩大解释及类推解释的界限:1、从用语含义上说, 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 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标准本身,仍然是对标准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标准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拟。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分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那么是认
5、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分的对象,而已该行为及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分的对象。5、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那么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本书认为,从较为具体的层面而言,以下几点特别值得注意:1、 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不要仅仅因为违反程序规定便以犯罪论处,只有在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对法益侵害非常严重和高度现实时,才宜以犯罪论处。否那么必然违反宪法精神。2、 对于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为,不能轻易确定为犯罪。3、 对于得到了国民的容忍或者认可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开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
6、定为犯罪。4、 对于极其稀罕的行为,即使法益侵害较为严重,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因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标准,故不得以稀罕之事为据制定法律。 罪刑法定原那么的明确性要求,得由立法的明确性及解释的明确性共同实现。平等适用刑罚的原那么难以到达饱和点,因为某一方面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本书将“罪行解释为包含客观违法性及主观有责性在内的广义的罪行,将“刑事责任理解为犯罪人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及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是报应刑的要求。及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是目的刑的要求。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的三个方面1刑罚及罪质相适应 2刑罚及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制刑比拟重视罪质,同时兼
7、顾犯罪情节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及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定起绝对决定作用。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和犯罪情节。第三章 刑罚的使用范围对于我国刑法第7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必限定为“行为时的,而是可以解释为“裁判时的.。普遍管辖原那么上应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领域内,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内刑法。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实施之后实施的,就得按正式解释适用刑法。正式解释不存在从旧兼从轻的问题。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行为人根据旧的正式解释实施了该行为在新的正式解释公布
8、后才发现该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旧的正式解释导致行为人误解刑法,应根据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那么进行救济。假设相反,那么不应以犯罪论处,但这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而不是从旧兼从轻的问题。本书认为,空白刑法标准不是限时法。 第二编 犯罪论第四章 犯罪概说依据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呢?目前的答案是,在行为的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刑罚后果法定刑。只有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1 客观违法性 2主观有责性在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前提下能否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某种行为无罪?本书持否认答复。本书采取法益侵害说,即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本书认为,界定法益概念必须遵循以下原那么:1、 法益必须及利
9、益相关联。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那么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2、 法益必须及法相关联。即要受法的保护3、 法益必须具有可侵害性。4、 法益必须及人相关联。即只有人的利益才能成为法益。5、 法益必须及宪法相关联。即宪法要求刑法保护的利益综上,法益,指根据宪法的根本原那么,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解释的方法无穷无尽,但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从刑法的许多相关规定来看,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那么为轻罪。本书认为,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
10、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犯罪的法定分类1、 国事犯罪及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及普通犯罪相结合的犯罪称为混合犯罪。基于政治宗教等确实信而实施的犯罪称为确信犯。2、 自然人犯罪及单位犯罪3、 身份犯及非身份犯4、 亲告罪及非亲告罪 刑法将局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主要是综合考虑三个因素:首先,这种犯罪仅仅侵害了个人法益,而且比拟轻微。其次,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及行为人之间一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最后,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5、 根本犯、加重犯及减轻犯 事实上还存在一种特别加重犯的情况,即就加重情节规定了加重犯之后,又在加重犯的根底上规定了特别加重情
11、节及更重的法定刑。第五章 犯罪构成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采取两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及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组成。认定犯罪必须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相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那么及分那么共同规定的。标准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是只有通过精神的理解才能获得其内容的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那么是只要通过感觉的认识就可以获得其内容的要素。标准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三大类:1法律的评价要素2经验法那么的评价要素3社会的评价要素纯粹的记述或标准的要素并不多见第六章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本书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是所谓形式上
12、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的或者暂时的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的、最终的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实际上是对一个案件是否同时存在行为及结果的判断。一人公司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本书持否认答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对独立单位的最重要标准。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身体活动。据此,行为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发表言论可能是行为。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虽然刑法总那么规定原那么上处分犯罪预备,但犯罪本
13、质决定了处分犯罪预备是极为例外的现象。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及结果之间的引起及被引起的关系。在结果犯的场合,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是实行行为。所谓“杀人行为,必须是类型性的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预备行为及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减少或者防止了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当然具有完全防止法益侵害义务及能力的人,只是局部的减少了法益侵害时,仍然可能存在实行行为不作为。在法益本身存在危险时,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只要没有增加危险,就不存在实行行为。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标准,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标准。如果能够肯定
14、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不必认定为不作为犯罪。1先判断是否是作为犯2在考察是否为不作为犯本书成认作为及不作为的结合。人权保障的思想要求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分范围。本书赞成一体说,即保证人地位及作为义务均属于不成文的标准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对作为义务具有外行人的认识,就不阻却成心,如果缺乏外行人的认识那么阻却成心。如父母及溺水的未成年子女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才是保证人。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作为可能性或结果回避可能性。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因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遭到还击的后果,并自行承当此项后果。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才可能有保证人的地位
15、。紧急避险人,对于遭受损害的无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过失犯罪应及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益状态的变化处于行为人支配领域内时,行为人便具有作为义务。不作为也可能成立未遂犯。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即是持有。本书认为,持有属于作为。刑法规定持有性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犯罪的时间地点状况方法及行为不可别离。可以将信息视为物质。行为对象1及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2及行为孳生之物不同。3及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不同。4及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本书认为,行为对象并不必然是表达法益的要素,有时是对行为定型的要求。如果将行为对象限定为物理的存在,那么并
16、非犯罪都有行为对象。反之那么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即使认为任何犯罪都有行为对象,也不意味着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对象。本书认为“结果具有以下特点1因果性2侵害性及危险性3现实性4多样性抽象的危险是一种类型性的危险。行为犯是行为及结果同时发生的犯罪。结果犯那么是行为及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的犯罪。只有当根本犯及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关联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成立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根本犯罪具有成心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成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加重结果,就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书认为,侵害结果不是共同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结果是共同构成要件要素。关于因果关系的
17、认定,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及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及此同时,应采用禁止溯及理论。此外,不排除就特定犯罪类型提出特别要求如就结果加重犯而言,要求根本行为及加重结果之间具备直接性要件。所谓偶然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条件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即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是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结果。对此本书赞成肯定说,即存在条件关系。合义务的择一举动,即虽然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即使其遵守法律也不能防止该结果的情形。本书赞成肯定说,即存在条件关系。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
18、生,那么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论,即某种因子及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医学上、药理学上得不到科学证明,但根据大量的统计、观察能说明该因子对产生疾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时,就可以肯定其因果关系。此可运用于公害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如某种药品的副作用。违法性阻却的根据,本书采取法益衡量说,其具体原理是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本书否认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即由于存在正当化的认识、意思,而使行为正当化的要素。紧急避险可能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也可能是有责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本书认为,正当防卫的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对那些具
19、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防止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对于处于被保护被监护地位的人的一般不法侵害不宜实行正当防卫。对于侵害公法益行为的正当防卫,本书认为只有在不能期待国家机关有效保护的紧迫情况下,才宜允许公民为了公共的法益进行正当防卫。对于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本书认为如果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的引起了对方的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的轻微还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仍有实行正当防卫的余地。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还击但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
20、打死打伤该动物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饲主没有过失,也是饲主的客观疏忽行为所致,仍然应认为饲主存在客观的侵害行为不作为,打死打伤该动物的行为,属于对饲主的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本书持综合说,即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清楚显紧迫,待其着手施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防止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
21、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是针对杀人行为的防卫。本书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关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 在某种法益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法益仍然面临着不法侵害的危险,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正当防卫。2、 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外表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
22、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 防卫人是否预见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人事先是否携带了可用于防卫的工具,不影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不能直接得出该行为成立犯罪。本书主张偶然防卫行为不成立犯罪。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1、 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
23、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 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并没有承诺对生命和身体的重大侵害,可以正当防卫。当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乙侵害甲,甲为了还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击中丙,使丙受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甲的行为针对乙是正当防卫无疑。针对丙的伤害而言,本书原那么上认为成立假想防卫,但甲“不得已实施防卫行为的情况下,对丙的伤害属于紧急避险。对于“必要限度本书认为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不存在所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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