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_重点_教师资格考试.doc
《教育法律法规_重点_教师资格考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_重点_教师资格考试.doc(4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优质文本教育法律法规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教育根本法,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3.教育根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教育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教育法律。教育根本法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任何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其为依据,不得与之抵触。4.?教育法?作为调整教育关系的根本法,它的一些规定难免比拟原那么,对此必须靠一系列下位的法律、法规、规章来支撑,形成协调一致、完整统一的教育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教。5.?教育法?第一次
2、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把优先开展教育定为国家的重要战略方针。第四条6.?教育法?明确了我国的教育方针。第五条7.其他:教育公平,标准用语,教育根本制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一条3.义务教育定义。第二条4.义务教育目标。第三条5.义务教育的对象及权利和义务。第四条6.各方职责:政府保障权利;父母保证入学;学校保证教育、教学;社会创造
3、环境。第五条7.义务教育均衡开展。第六条 8.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第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教师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教师为对象的法律。对教师的地位、权利、义务、资格、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提升为法律,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标准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至今,对加强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推进教育事业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 立法宗旨。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开展。第一条4.适用
4、对象。第二条5.教师的身份和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的使命首先是教书育人;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条6.教师节。第六条7.教师资格制度。第十条8.教师的待遇。第二十五条9.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 立法宗旨。保护身体健康;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全面开展。第一条3.未成年人的定义。未满18周岁。第二条4.未成年人的权利。第三条5.共同责任
5、。第六条6.家庭保护。第二章7.学校保护。第三章8.法律责任。第六章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2.目的。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一条3.方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第三条4.学校教育。第七、八、九条5.预防。第三章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年3月26日由教育部颁发,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一条3.适用范围。第
6、二条4.责任依据。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八条5.学校责任事故。第九条6.学生与监护人责任事故。第十条 7.第三方责任事故。第十一条 8.学校无责事故。第十二条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教育的意义。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开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强国必先强教。2.工作方针。优先开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3.战略目标。到2020年,根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4.学前教育。根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重点开展农
7、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开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5.义务教育。稳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推进6.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开展。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二、教师权利和义务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
8、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根本行为准那么,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师自己的行为标准直接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因此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其他行业的要求更高、更全面。2.贯彻
9、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案和教学根本要求而制定的具体方案,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也是每一教师的根本义务。教师应当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
10、业务特点,把思想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之中。 4.关心、保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于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受教育的地位,他们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无视,特别是有缺点的后进生,更容易受到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教师法把尊重学生人格,关心、保护全体学生,规定为教师义务,要求教师树立尊重学生人格的法制观念,促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开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抗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
11、学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学 生第三章 学 校第四章 教 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2、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13、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开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兴旺地区支援经济欠兴旺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
14、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开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阻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15、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
16、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17、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平安。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兴旺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
18、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开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平安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
19、平安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平安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成心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 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
20、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遥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
21、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开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开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22、,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开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开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良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方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到达国家规定的根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
23、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根底知识、根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方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那么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教育 法律法规 重点 教师资格 考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