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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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方法发布时间:2017-02-16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效劳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工
2、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开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二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三建立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四健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生的各
3、类矛盾和纠纷;五建立物业效劳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方案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开展规划、行业效劳标准、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等;二指导、监督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三建立健全物业效劳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方法;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督;二指
4、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三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日常监管及信用信息核查管理工作;四指导和协调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一建立社区物业效劳机构,公开投诉 、办公地址;二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三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接受和处理群众的投诉和纠纷,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四制定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机制;五负责业主自治组织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业主自
5、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档案;六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关系。第七条 规划、城市管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行业监督,积极调解行业内部争议,标准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维护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那么,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
6、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听取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新建物业工程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住宅物业工程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工程,其配套
7、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其他可以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上述情形中,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并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且能够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工程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物业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局部,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登记表;二立项批文;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五规划条件书和规划总平面图;六其他相关材料。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8、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的相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应当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经预销售的,建设单位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应当征求相关买受人意见。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由建设单位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
9、案。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业主共有局部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下同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0、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二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享有被选举权;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七对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公共秩序、公共平安、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相关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公共水电费含电梯运行电费,下同等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12、,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荐出1至5名候选人,经相关业主选举产生。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50%以上的; 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50%以上的。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
1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以下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证明;六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当。建设单位在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时,应当和街道办事处镇人
14、民政府商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并将筹备费用一次性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其他成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6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荐方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15、政府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工作前,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草案; 三确定业主身份含业主姓名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监票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16、府派员担任;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方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规那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90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
17、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并履行相关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三制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效劳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 五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方式并监督使用;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用局部的用途;九制定、修改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
18、案;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
19、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具体表决方式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约定。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可以采用纸质或者 信息、电子邮件、APP平台等方式实行实名制表决。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
20、益,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及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五草拟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催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公共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草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八草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十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向全体业主公布,并负责执行和组织
21、实施; 十一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十二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配合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确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中选业主委员
22、会委员且得票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中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含委员根本情况和分工情况;三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和管理规约;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23、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须补齐的材料;备案材料齐全但存在争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暂不出具备案证明,但应当书面说明暂不予备案的理由。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以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的,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撤销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在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注中选届数及任期。业主大会印章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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