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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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汇报第1篇: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申请表 附件2: 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备案表 附件3: 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汇总表 附件4: 市助产医疗保健机构汇总表 第2篇: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证明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家属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22年月日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
2、学证明凭证(医院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22年月日 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
3、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 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 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
4、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 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
5、吉林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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