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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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岗位职责第1篇: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2、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不应从事与本行业务有竞争或进行任何会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和罢免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3、,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本行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六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
4、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本行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在下任独立董事
5、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其定义见本规则第五章);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在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前可以向监事会解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 第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的独
6、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五日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职权: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述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
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5.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1.重大关联交易; 2.利润分配方案; 3.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及存款
8、人的事项;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6.提名、任免董事;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需要披露,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9、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及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董事会会议,但其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保证与本行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联系,确保本行董事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
10、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十九条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或者独立董事从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独立
11、董事的报酬和费用 第二十条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实施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2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
12、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
13、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2000年5月份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年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占18.2%,独立董事9人,占81.1%。另外,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独立董事的特征 其最根
14、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 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1、资格上的独立性。 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明。 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
15、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 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 独立董事的分类 在美国公司法中
16、,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
17、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代理成本理论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
18、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 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 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
19、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
20、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独立董事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1)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的引进,不仅在数量上改变了以往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劣势,而且由于独立董事的相对独立以及被赋予了特别职权,从而在董事会内部形成了可以对抗内部董事的力量,强化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这将改变过去那种“内部人事先决策,董事会事后通过”的“橡皮图章”现
21、象,控股股东越权干预董事会经营决策的行为也会趋于减少。 (2)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管理职能。独立董事有助于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能向董事会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意见,使公司决策更为理性、谨慎,减少决策失误,对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绩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利于维护雇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i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平等就业;增强公众公司的社会联系,提高公众公司的社会形象等。 主张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专家和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引入独立董事的必要性
22、。 1.加强董事会作用,完善董事会功能,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内部原因的观点。这又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意见: (1)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会失灵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源于强化董事会独立功能的需要的意见。巴曙松指出,一方面,基于专业分工的发展,公司不可逆转地朝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方向演变,所有者的缺位使得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资本多数表决制度使得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望而止步,公司成为大股东斗法和牟利的工具,在这种状况下董事会往往难以满足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力,这就形成了所谓的董事会失灵。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公司治理功能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
23、个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 (2)从“内部人控制”这一角度进行阐述的意见。孔翔指出,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很难再像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外部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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