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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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锂电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锂电设备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目录一、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2二、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5三、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7四、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15五、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18六、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22七、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29八、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32九、 产业环境分析46十、 市场规模47十一、 必要性分析48十二、 公司概况48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9十三、 法人治理49十四、 发展规划59一、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针对上述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入手防范合同法律风险。1、减少、消除合同
2、签订前的法律风险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目前,企业的重大合同应先经招标程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这是减少、消除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的有力措施。但是对于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小额合同,也应在签约前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这样,就能全面防范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避免、杜绝合同签订时存在法律风险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认真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正确完整合法、合同抬头和落款是否正确齐全。企业合同签订前应送企业法律顾问审查,这是防范该阶段合同法律风险的有力措施。鉴于定金有法定罚则,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选用约定定金条款。以买卖合同为例,如己方为买方,
3、考虑签约后可能取消购买计划时应在签约时避免约定定金条款以免日后己方违约时无法收回定金;如己方为卖方,则要考虑签约后己方可能不能按期交货时应在签约时避免约定定金条款以免日后己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定金给对方。当然,定金罚则也是双刃剑,如确信己方不会违约而对方可能违约,则应要求约定定金条款以有力约束对方履约。3、注意、发现、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如发现对方可能违约,应通过行使法定抗辩权及时中止或终止合同,或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及时解除合同;如预见己方可能违约,则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取得对方的谅解而避免承担己方的违约责任。该阶段的工作很重要,合同经
4、办人员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供法律部门判断合同履行情况处于何种法律情形,己方应采取何种正确应对措施。鉴于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尤其法定抗辩权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因此该阶段的工作需认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可交由企业法律顾问专案处理,以免措施不当,反而陷于被动,尤其是给对方的函件一定要经律师审查后才可发出,在该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等函件比原合同还要重要。4、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合同产生纠纷时争取主动权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补齐证据和修正证据。需补齐证据的情况很多,比如原来未签书面合同的要设法补签书面合同,原来对方未签收货物的要设法让对方补签收,原来对方未开发票或收据的
5、要设法让对方补开发票或收据,原来未拿到合同原件的要设法拿到合同原件,原来未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的要设法拿到授权委托书原件,前述该等原始文件如难以补齐则应设法让对方出具说明确认相关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需修正证据的情况较复杂,比如对方虽有签收但货物清单上无签收,对方虽出具收据但收据上只有对方经办人员(非法定代表人)签字无盖章,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发生变更但未签署变更协议,等等。鉴于该阶段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尤其需修正证据的情况需专业人士方能发现,因此该阶段的工作应及早交由企业法律顾问专案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合同产生纠纷时争取主动权。5、重视法律文件的证据效力虽然合同订立的形式
6、可以多种多样,但各种形式的合同在发生纠纷后,不同形式的文件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却是不同,其中书面文件原件的证据效力是最好的,白纸黑字,最清楚不过。如果是口头的,对方可能“翻脸不认人”矢口否认;如果是传真件,还需观察传真件上是否显示对方企业名称和电话号码以及发送时间,如果没有显示,可能需到电信部门打印己方传真机的收发记录,否则对方也可能不予承认;如果是复印件,则除非对方自己承认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但对方当庭承认的可能性可说是微乎其微。不仅仅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也是如此。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货物清单、签收单、验收单、发票等单证,也包括合同各方单方签发的往来函件、通知
7、等,都很重要,都将在合同产生纠纷时成为重要的证据。鉴于法律文件的重要性,文件的保存也非常重要。合同经办人员应小心保存各项法律文件,及时将重要文件归档保管,以在合同可能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可不慌不忙地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只有合法有效的充足的证据文件,企业的诉讼请求才能言之有据,企业的合法请求才能受法律保护。二、 合同与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
8、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我国(合同法)把合同种类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
9、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由于企业成立时各股东之间的交易、企业对外纳税事项、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等,本章有专门分节进行论述,在本节不再论述,本节所指的合同仅为最狭义的合同。企业的经济活动是通过一系列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和载体,同时也是产生纠纷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源头。合同的法律风险概念,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从狭义和字面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至少应包括合同的合法性风险。但从广义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风险
10、则应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等过程中,由于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合同主体因素、合同内容因素以及合同行为的程序不规范等因素,从而使企业的现有利益或未来期待利益受到减损,承担经济损失和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时间,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大致有合同签订前隐藏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三、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企业设立过程中,除注册企业需要提交的各种证明性法律文件以外,还需在出资人之间签订确定规范企业运作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较之法律规定更为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更详细地
11、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但在订立协议章程的时候,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下面对这些风险进行说明。(一)合伙协议及法律风险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依赖于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而言,具有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双重作用。合伙协议的特殊作用,要求在合伙协议中不仅要体现合伙企业设立活动的权利义务分配,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成立后的经营管理,以及合伙人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程序、权限、表决方式等都需要作出安排。1、合伙协议条款设置与法律风险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较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详,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1)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
12、形式多样,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是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出合伙财产时,多数人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时,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
13、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和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2)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
14、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将为合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导致重大法律风险。评估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时,应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度、合伙企业出现过的合伙人分歧、合伙企业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衡量。由于该风险在转化为法律危机前能够通过补充协商解决风险,因此评估重点可放在法律风险解决的成本上。(3)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给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合伙人的内部责任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
15、,由于合伙人各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4)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对劳务出资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将会产生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于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而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以劳务出资可能是因为其本身不具有财务出资的能力,因而在承担责任问题上更应当明确其是
16、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来承担责任。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后,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时,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务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而日趋突出。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
17、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的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测。2、有限合伙的法律风险有限合伙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不当,其法律风险更难控制。(二)公司设立协议及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是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
18、各设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签署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的出资问题,因此也称为出资协议。主要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应当说,缺乏书面公司设立协议是一种完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不仅体现为设立活动本身存在法律风险,而且由于出资人放弃了明确股东之间进一步权利义务的机会,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将一直持续存在于公司股东之间。(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从本质上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所有违反公司设立协议的行为,对设立人而言都是违法行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公司设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时,法律风险同样存在。通常而言,约定不当的
19、法律风险是局部的,只在特定的情况出现时才会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违法条款某些是无效的,某些则可能影响公司成立。这种法律风险的影响常常是连锁性的,需要对与此相关的后续行为一并进行评估。(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股东因出资的多寡而从公司获取的利益有所差异,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上。股东行为的约定,只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完成,包括设立协议约定和股东制定公司
20、章程,但设立协议比章程更为灵活,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约定广泛的内容。(三)章程及法律风险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完章。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明确详细,不能做不同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公司章程能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公司章程制定得好坏,直接关系着公司治理风险的评估值,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
21、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应当说公司章程法律风险是一种低概率、高损失的风险。(1)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2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上述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比较容易弥补的风险。对于章程进行了规定的,则需要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可操作性,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2)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出资条款是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由于出资方式众多,使得章程约定不善产生的法律风险形式也多样起来,无论是出资方式还是出资时间,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
23、在出资方式上,由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方式需要进行评估,股东可能会在评估机构的聘任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上发生争议。在出资时间上,由于允许分期出资,因而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一次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容易产生争议。(3)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但并未也不可能穷尽这些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列入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一旦出现股东争执,对公司经营影响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4)股东会和
24、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进行了规定,如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缺乏更详细的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是经营计划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说清。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就会增加。(5)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关于上述事项法律仅仅为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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