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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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 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
2、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 8、gb500
3、96-199 9、gbj69-8 4、gbj13-8 6、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正在使用的
4、此类水箱(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第十三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附表一)并建档。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化验。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持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水质化验单和竣工图到市供水管理处申请验收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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