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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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
2、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瞒报、虚报有关人口统计数据的。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3、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
4、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各级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5、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县人口计生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本级及乡镇计生办实施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
7、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性质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配套措施的设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
8、是: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在提请有关
9、机关依法处理。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个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
10、(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和举报人。 (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 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证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十二)设区
11、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
12、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第二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我旗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和
13、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单位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为他人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等恶性案件的; (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1
14、(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数据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突破人口出生控制计划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后果的; (六)其它有明显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的处(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提出防止发生错案的建议; (二)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案件的复核;
15、(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认为能够及时制止错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先行发出行政执法错案纠正通知书,通知有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执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第九条经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错案,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 2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错案,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6、,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计划生育人事、监察处(科)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从过错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案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应当限期查办。一般追究案件15日内审查终
17、结;情况复杂的、重大的追究案件30日内审查终结。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3 第十六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的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错案的理由、错案的性质及其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形式;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八条经上级计生委主任签批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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