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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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局营改增工作汇报第1篇: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国税总局解读营改增 第一个问题,关于服务出口免税的政策把握。 此次新下发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办法,对服务出口的界定,除了强调接受方在境外,同时规定了服务出口行为应与境内的货物的不动产无关。相比较此前的规定,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服务出口和外形资产出口在税收管理上相比较货物出口,情况要复杂的多,目前是为了防止假出口。 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服务出口要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无关的理解,大家要注意好好把握。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提供服务必然要借助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但不能认定该服务出口是与境内的货物和
2、不动产有关。下面我再给大家举个与境内货物和不动产有关的例子。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尽管合同是与境外单位签订,收入也从境外取得,也不能认定其为服务出口。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 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界定比较复杂,这类问题在新下发的文件中还有一些,请大家仔细领会和把握。 第二个问题,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有的地区提出这一问题,我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增值税条例规定了以货物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二是原营业税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而这次营改增下发的文件中
3、没有明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的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概念,即有偿转让。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有偿是一个概念。这个基本规定实际上就解决了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 下面的问题就是既然要征税,计税依据是什么。很明显,就是其取得的股权价值。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以前对货物投资入股是视同销售征税的。这次为什么不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做同样的安排,以便于比照掌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问题就没有单独明确。 第三个
4、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第一,这一问题包含了不动产抵扣的问题。大家知道,此次营改增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但不能简单的以实物形态来判定是否按照不动产抵扣的规定分2年抵扣。比如企业购进厂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厂房,同属不动产,一个是分2年抵扣,一个就是一次性抵扣。原因很简单,前者属于可以为企业长期创造价值,是企业的生产要素,后期属于企业生产出来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处理的原则不同。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因此在政策安排上做出了一次性抵扣的规定。 第
5、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拆除了的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政策依据就是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
6、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喝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定制服装就是卖衣服,是混合销售。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就是兼营。无偿赠送早餐和房间里的赠送食品饮料、洗漱用品,不能按兼营和视同销售征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较之前的确复杂了许多. 第2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一、征税范围 1.代驾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7、2.物业收取的门禁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健身房收取健身费包括健身卡工本费,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网吧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5.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提供滑雪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
8、值税? 答:文化体育服务。 7.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文化公司在网上代售名家字画,购买方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开具?该企业如何计算税款? 答: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9.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
9、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建筑业简易征收按项目备案,是否还有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2.银行、保险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 一、同意兴业银
10、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3.纳税人购入符合分两年抵扣的不动产,已经了抵扣60%,但是随后就进行了销售,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税收优惠 1.一般
11、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2、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22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 4.营改增后对于大学生创业有什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答: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
13、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22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
14、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征收管理 1.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
15、目。 2.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一税两费应在何地缴纳? 答:在增值税预缴地缴纳。 3.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
16、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2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2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6.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
17、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五、发票管理 1.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18、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取得的房产,销售价格低于取得价格如何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金额能大于销售金额吗? 答:没有政策规定不可以。如情况属实,可据实开具发票,据实享受差额扣除。 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可否为购货方开具征收率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2236号文中的简易计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哪个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22年笫9
19、号)规定,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5.营改增之前开具了购房人为A的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因为购房资格问题,需要重新开具购房人为B的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2022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在5月1日之后需要退票的,不得再开具地税发票。纳税人应先将需要退票的发票全联次收齐,对于需要重现开票的,税务机关对新开票税额和原开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已缴
20、纳营业税的部分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3篇: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
21、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22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2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
2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2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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