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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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及实务不动产 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解读相关工作建议目 录一二三第一部分 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一)不动产的概念1.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体现在统一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土地抵押权抵押,
2、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四)不动产登记的原则1.依申请登记原则(依嘱托、依职权)四大原则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2.一体登记原则4.属地登记原则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五)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3、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共八个类型。(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1.依申请登记程序 (记载于登记簿前,可撤回登记申请)(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完成登记)申请 受理 审核登簿受理 审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
4、动产灭失等情况。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2.依嘱托登记的程序 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不动产登记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
5、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3.依职权登记的程序 启动审核登簿依职权更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依职权注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八十四条 公告的注意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
6、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六)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一不动产登记相关知识概述(七)不动产登记应提交的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部分 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1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2集体土地所
8、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中,权属已经明确到我们村民小组。权证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填写。3村社合并的,可依村民意愿和合并后的村社申请,按调整前的村社建制范围分别申请登记发证,并予以备注。4.申请主体乡(镇)、(镇)、村村、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社),(社),三三类所有权主体类所有权主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9、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1.严格一户一宅的规定和面积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一是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二是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
10、积予以确权登记。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2.房地一体化登记。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的可以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国土资发2001359号)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4.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
11、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新建房屋所有权。(国土资发2016191号)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4.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
12、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国土资发2016191号)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国土资发2011178号)二农村区域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5.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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