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课件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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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课件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的 3、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法是行为规范的总称 5、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第二节 违法、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违法:违法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危害,有过错的行为。二、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三、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着依其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第三节 犯罪构
2、成 犯罪构成必须具备四大要素 一、犯罪主题:1、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2、有责任能力的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犯罪 2、过失犯罪 三、犯罪客体:指刑法保护而被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一、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二、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 1、原因:客观原因是煤矿属于地下开采,受五大自然灾害威胁;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落后。主观原因是
3、职工整体素质较差和职工法律意识淡薄。2、应采取的措施:内外结合、提高水平、完善法律、加强培训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完善与发展 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确立依据:一是符合自然规律,二是体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同时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煤矿的实践。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措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四个必须”“十
4、个纳入”。第三章 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是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矿山安全法律,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安全,促进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指导思想是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作到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相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主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法共8章50条。第四章 煤炭法该法是于199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煤炭法,这部法律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是煤炭行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该法共8章81条。第一节 煤炭法立法目的及必要性 一、立法目的 1、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 2、规范
5、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3、促进和保障煤炭工业的发展。二、立法的必要性 1、煤炭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大量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 2、煤炭资源的生产开发有其特殊性需要有单独法律来规范 3、煤炭生产经营中若干特定事项需要法律来规范 4、是产业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是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第二节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 一、开发规划制度: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 对乱采滥挖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办矿审批制度:三、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依据 与采矿证的关系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依法
6、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矿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设施和环保设施 8、其他规定的条件第二节 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四、安全管理制度、煤炭法中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将其贯穿于整个法律之中、确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五、加工利用制度六、经营管理制度七、矿区保护制度八、矿工特殊保护制度、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九、监督管理制度十、法律追究制度 (3年以下有期徒
7、刑或拘役 37年有期徒刑)煤炭法第78、79条 78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9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14、187条 11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7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8、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大平矿难安全责任人被判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2005年9月22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1020”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公开宣判,通风科调度员贾江华、电工景永振、通风科科长彭向军、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分别被判处7年、6 年、4年、3年有期徒刑。山西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3负责人一审被判无期 山西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24日对山西省洪洞“12.5”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
9、被判罚金1.852亿元。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人代表王洪亮、实际负责人孔惠平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分别被处罚金500万元、1520万元和22万元。另有13人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12月5日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发生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105人遇难。犯有瓦斯超限作业的重大责任罪,盗取国家煤炭资源罪,私自购买爆炸品罪等。第五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3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7日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5章50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10、罚暂行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立法目的 1、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2、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1、以预防为主2、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3、应当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 4、必须实行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地位和作用 四、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共7条)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一、制订目的 二、监察中的现场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五、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 1、责令停止生产 2、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停产整顿 4、罚款 5、责令改正 6、吊销证照 7、各种行政纪律处分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煤矿三大规程 煤矿三大规程既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该三大规程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函盖煤矿提升运输、机械电器、采掘工程、通风、排水、灾害防治等各个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守的法规性的文件。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 一、煤矿安全规程的性质: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法规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安全技术法规,它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规的具体规定,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资源
12、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全国所有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二、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点:1、强制性 2、科学性 3、规范性 4、稳定性 三、煤矿安全规程的四个作用:国家对煤矿的要求 反映煤矿生产规律 限制煤矿职工违章 保护煤矿职工安全第一节 煤矿安全规程 四、目前使用的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是在对2001版的基础上修改后于2004年11月3日公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2001版是在对1992版的基础上修改后公布实施的)。规程共4篇751条。1、总则共14条 2、井工部分 分为 1、开采 2、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3、通风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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