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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租房内部管理工作汇报第1篇:公租房工作汇报(修改) 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 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汇报 市项目决策委员会: 现将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2140.66平方米,分为32#、33#楼两个单体,每栋楼地上27层,地下2层,剪力墙结构。本次招标施工及监理各分2个标段:第一标段:32#楼工程,建筑面积:21092.74平方米;第二标段:33#楼工程,建筑面积:21047.92平方米。工期424天,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验评
2、合格标准。 二、招标过程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确定了泰安市同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市招标办、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泰安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共有11家施工单位、4家监理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招标工作部署制定了招标工作计划方案,并报送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七组(室)、市检察院、市审计局、市物 1 价局、市招标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政府采购办等监督单位。于2022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泰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
3、进行了公开开标和集中封闭式评标活动。参加投标的共有10家施工单位、3家监理单位。经审查泰安市鲁中建设总公司资格审查申请书中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其余9家施工投标单位和3家监理投标单位的标书密封完好,资格审查合格,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具备投标资格。整个评标过程在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顺利实施。 三、评标过程 (一)为控制工程造价,本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泰安市同信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并报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备案后发放至投标单位。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确定评审工作安排
4、开标会议以后,在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泰安分库中随机抽取了有关经济、技术专家共五人与招标人代表二人组成了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32#、33#楼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召开了标前会议,推选了评标委员会主任,并进行了评标工作分工,评审组分商务组(3人),技术组(4人)二个评审小组,评审组专家分别对各投标单位投标书内容进行了评审。 (三)评审情况如下: 【施工招标评审部分】 本工程施工采用综合评定法,设置招标控制价,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报价有效范围为评标
5、基准价的93至107(含93和107),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第一标段:(32#楼) 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3551.939458万元,评标基准价为3378.472826万元,共有9家投标单位参加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3家中标候选单位,分别是: 第一名: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3232.140254万元 第二名: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161.318996万元 第三名: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520.703587万元 2、第二标段(33#楼): 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3546.955505万元,评标基准价为3478.89239
6、6万元,共有8家投标单位参加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推荐3家中标候选单位,分别是: 第一名: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3244.9077万元 第二名: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536.037204万元 第三名: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3504.782657万元 【监理招标评审部分】 本次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定评标方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的监理取费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各种风险因素,确定承担本合同监理工作的监理费用,监理费费率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参加监理投标的单位共有3家,经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和资格审查,3
7、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合格,进入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标段: 第一名: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9385万元 第二名: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94万元 第三名:泰安市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70万元 第二标段: 第一名: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8793万元 第二名: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88万元 第三名:泰安市卓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9万元 四、推荐中标结果: 施工部分: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如下: 第一标段: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
8、报价为3232.140254万元 第二标段: 山东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为3244.9077万元 监理部分: 根据招标要求,监理招标分为2个标段,投标单位可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鉴于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第一标段、第二标段中标候选人排序中均排名第一,评标委员会先对其进行澄清,经澄清,该单位选择第一标段。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推荐中标人如下: 第一标段: 泰安市瑞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9385万元 第二标段: 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69.88万元 本项目施工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为7098.894963万元,推荐的施工中标总报价为6477.047
9、954万元,共节约资金621.847009万元,下浮率约为8.76%。 特此报告。 泰安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工程指挥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A区公共租赁住房一期工程32#、33楼施工及监理招标评标报告 第2篇:公租房管理办法 华阴市孟塬初中教师公租房 管理使用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徐委发202253号)关于实施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安心工程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公租房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产权归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学校行使管理权
10、,并在乡镇范围内跨学校进行调配使用。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权。 第二条公租房适用于所在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中家校距离远、暂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教师、对口支教教师和住房特别困难教师,满足其临时性住房需求,并通过正常周转的方式解决更多教师住房的临时困难。 第三条凡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教师要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相关学校通过资格审查、公示、审批等程序确定最困难、最急需的入住教师名单,选定过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入住公租房的教师须签订入住协议,向负责管理公租房的学校交纳一定期限的租金和一定数量的押金。此前已住在校内公房的教师在签订入住公租房协议时必须与学校办理原住房退房
11、手续,退出原住房。 第五条 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自行装修或违章搭建; 三、不得转租、转让或出借; 四、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六、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七、承租人确需对公租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承租人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公租房。 一、与所在乡镇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
12、或死亡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在学校所在乡镇取得住房的;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六、经确认,已不符合入住教师公租房条件的; 七、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七条符合退房条件教师的必须立即办理退房手续,配偶、子女等其他任何人不得占用。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理。 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经学校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学校全额退还押金。房屋设施若有损毁,照价赔偿,赔偿金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各县(市
13、、区)应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公租房管理使用办法。 第3篇:公租房管理制度 修武一中学苑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
14、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1、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租赁程序由教师或家长填写租房申请表,班主任、年级主任、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领导小组审查后,按租赁方案安排租赁;租赁协议期满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有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住的,本人向学校公租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原房屋居住。一年租期满后本人不主动申请租赁或未一次性缴纳押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后一周内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
15、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0.4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 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
16、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1. 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努力营造文明卫生整洁的居住环境。认真做好房间周围卫生,处理好邻居关系,尊重同事、珍惜友谊、维护团结。 2、入住教师、陪读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陪读,非直系子女严禁入住。总务处负责对陪读等有关情况督查工作,发现家长一次没有在公租房陪读的,全校通报。第二次取消入住资格;发现有非直系子女入住的,取消住房资格。 3、严禁在房间猜拳酗酒,高声播放音乐,喧哗吵闹。 4、严禁在房间聚众赌博
17、或做其它违反国家法规的事,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严厉处理并通报公安机关。 5. 应做好居住房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检查房间里用电设施的安全情况,不在房间里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热设施,认真保护好门窗,离开房间时注意关好门窗,夜间外出的教师应于晚上11点前返校。 6、公租房月亮门开放时间为早中晚上下班时间,其余时间关闭。学生家长和餐厅员工只能从东大门进出,学生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教师上下班期间只能从月亮门进出,所有入住人员进出必须佩戴胸卡,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修武县第一中学 2022年7月 日 第4篇:江苏省公租房管理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
18、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市有稳定职业,
19、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1 第四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20、六条 省人民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具体标准由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2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
21、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求,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
22、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 3 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
23、还。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和镇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 4 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
24、理分户产权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5 (二)家庭收入情况
25、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
26、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
27、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
28、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 7 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有
29、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租赁和管理 8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中
30、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的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人均最低租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31、 第三十二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9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第三十四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在
32、册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
33、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10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年至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
34、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11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3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进行实物分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
36、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 12 形之一且未主动退出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或者退回。逾期未退出或退回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
37、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13 14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租赁 管理办法 命令 分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5 2022年6月29日印发 第5篇:公租房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代收的租金与在保障性住房实施经租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含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物业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代收的租金按月汇缴至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月汇缴至财政专户。承租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缴交租金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按月向其发
38、放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若申请家庭因年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房管部门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程序退出保障,由物管企业终止租赁合同。 这种模式推行廉租住房由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租赁行为)转变为市场管理模式(市场租赁行为),进一步改善保障性住房管理退出难的困境,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的进退机制。同时,还让承租户与市场管理同步,有利于承租户自觉提高对物业的维护管理意识,提高生活质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以保障性住房为研究对象,在对北京市首个廉租房调查和访谈的基础上,运用公共财政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一步通
39、过国内外文献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国内国际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基础上,本文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新模式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模式 【正文】: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1.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投入使用 从1998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北京市房地产业不断稳步发展,为北京市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贡献。同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体系也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四个层次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显著提高。根据北京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至2009年间,北京市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3
40、33万平方米、24.8万套。2009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面积938万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35万平方米,竣工229万平方米,2万多户住房困难家庭将搬进新居;全市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占住宅施工面积的38%,比上年提高12.3个百分点;投放各类保障性住房10万套。根据规划,北京市2022年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明确2022年要实现“两个50%”的目标:自住型、改善型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占到住宅供应用地总量的50%以上,新开工建设和收购保障性住房13.4万套,占全市住宅开工套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再次加大。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面临困境 虽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已经大规
41、模展开,但是近年来一批保障性住房小区在建成后物业管理方面却遇到了困境。与设计功能完善、建设水平上等、配套设施完备等形成对比的是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较为滞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资金来源不足。对于保障性住房小区,政府对物业公司进行相关补贴,而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往往其补贴相对于物管前期的成本投入和日常的运行费用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无法支持更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物管机构关系尚未理顺完善。政府在物业管理中应起到什么作用,是主导,还仅仅是辅助监督;专门物管公司与居委会如何协调关系以更好地完善物业管理;是否像普通商品房小区引入业主委员会;社区富裕劳动力资源是否可以充分利用
42、,参与小区物业管理。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三,相关部门在谋划保障性住房小区时重规划、重建设,轻管理,在此类小区立项之初对如何做好日后物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在部分小区还形成重建设轻管理(政府投入资金)搞整治轻管理(政府投入资金)再整治的恶性循环状态。不仅小区整体环境和配套设施、设备得不到较好的维护,重要的是相关业主和住户良好的居住习惯难以养成,严重影响了这些业主和住户的生活品质,损害了城市整体形象,造成政府为相关小区进行重复整治所投入资金的浪费。 (二)研究意义 1.改善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 北京市现有保障性住房尽管在设计、配套设施等方面可圈可点,但是物业管理方面却存在诸多问
43、题:维持物业管理所需资金和人员的来源问题;政府、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层面角色定位混乱不清晰问题;物业管理水平滞后,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等问题。本文的研究将为解决现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借鉴。 2.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提供建议 随着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的加快,以保障性住房为主或者在主城区内高档商品房小区配建保障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强化新投入使用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任务也日益艰巨。由于之前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问题已经不断被媒体报道出来,政府、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在实践中也进行了多个方面的探索和尝试。因此,本文试图将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为新投入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提供建议,避免新项目陷入过去的老路,而是把物业管理放到与规划和设计同样的高度,形成物业管理、业主生活品质和北京市整体形象的良性循环互动,真正把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在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物业管理成为保障性住房重要议题之一。李晓红(2005)指出当前物业管理人才匮乏,严重制约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物业管理立法滞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