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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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业务操作规则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1实物资产交易规则12国有资产租赁操作规则20企业增资操作规则27第二部分竞价实施办法34网络竞价实施办法34动态报价实施办法39招投标实施办法43拍卖实施办法52第三部分实施细则5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5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5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6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6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6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7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7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鉴证操作细则79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81企业国有
2、产权转让争议调解操作细则86第一部分业务操作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中心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
3、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第四条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五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第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
4、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八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第九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5、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第十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第十一条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交易中心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第十二条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第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
6、交易中心提出初步受让意向,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第十五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节中简称“信息披露”)。第三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
7、,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第十八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8、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第二十条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中心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转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
9、求。第四章发布转让信息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的内容和条件。因转让方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还应当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公告内容变更后,由交易中心在网站上重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因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并相应延长公告时间。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
10、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公告。第二十六条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如在公告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如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产权转让项目自首次信息披露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
11、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披露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如恢复信息披露,在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继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累计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披露的决定。第五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内容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材料,并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交
12、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中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第三十五条转让方在收到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转让方与交易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第三十六条经征询转让方意
13、见后,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第三十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第六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报价。第三十九条产权转让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关于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产权转让的方
14、式;(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产权交割事项;(八)合同的生效条件;(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第四十二条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以及报价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第四十四条产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情形,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
15、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交易中心根据双方申请,协助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第四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交易中心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七章结算交易资金第四十六条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交易资金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货币进行结算。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交易中心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四十七条受让方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受让方
16、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八条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款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第八章出具交易凭证第四十九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五十条产
17、权转让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审批情形时,交易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第五十一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转让底价、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交易价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交易中心审核结论等内容。第五十二条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
18、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交易中心终结产权转让。第五十五条产权转让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交易中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或书面通知相关方。第五十六条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第五十七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交易对方及标的企业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五十八条本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实施办法等,涉及按照日、月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信息预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时间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第五十九条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六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政府
19、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11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资产转让规定的内容。第三条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20、经济组织。第四条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五条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第七条转让方应与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二)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21、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九条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证等。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
22、一条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填报。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或动态报价方式进行转让。第十二条拍卖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交易中心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第十三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标的资产的行为。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第十四条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
23、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第十五条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第十六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八条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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