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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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目 录1.市区司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22.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33.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保密守则.64.市区司法局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85.市区司法局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106.市区司法局保密员保密管理制度.117.市区司法局打字员保密管理制度.138.市区司法局部门保密专管员保密管理制度.149.市区司法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1610.市区司法局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911.市区司法局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2712.市区司法局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3313.市区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3714.市区司法局对外提供
2、资料审查报批制度.4215.市区司法局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制度.4616.市区司法局保密监督检查制度.4717.市区司法局泄密事件报告查处制度.51市区司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市区司法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管理本单位保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和任务。第二条 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的保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条 组织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计划,部署保密工作任务,依法依规表彰和奖励对保密工
3、作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第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和执行保密法规和制度。第五条 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保密管理,明确部门、部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责任和要求,及时督促抓落实。第六条 加强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按照上级要求,配备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提升本单位保密技术防范能力。第七条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定密和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方便交流。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发生失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做好
4、有关查处工作。第九条 每年底要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第一条 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制定保密工作部署,及时解决和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的部门,选配保密干部负责具
5、体的保密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第三条 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第四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工作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抓好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配备工作。第五条 对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第六条 认真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交流做好保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的先进典型。第七条 积极支持保密组织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6、,落实保密业务经费,为保密组织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积极协助上级组织、纪检监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一)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二)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妥善保管,阅办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和横传,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三)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7、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四)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在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五)个人收到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六)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七)传递或传达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和机要交通渠道;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送秘密事项。(八)内部会议讲话或作报告需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同时应对参加会议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重要会议的召开和结束后,要指定工作人员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
8、员住房进行认真细致的保密检查,防止丢失文件和泄密事件的发生。(九)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十)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十一)在出境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反间防特的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资料出境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十二)领导干部发生失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一条 自觉遵守保密法
9、规,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秘密文件、资料交保密员保管或暂时存放在电脑保密文件柜里,不得横向传阅使用。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更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条 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 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
10、保管、销毁。 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条 出差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第九条 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或通过机要交通渠道;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递秘密事项。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内部信息不得上公共信息网络,如有发现,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一条 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第十二条 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
11、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出境,应按有关规定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许可证;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出境。 第十五条 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如确需销毁,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及时向本单位保密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离岗时,应将自己所经管或保存使用的秘密文件
12、、资料移交、清退给原单位。 第十八条 发生或发现失泄密事故时,应及时、主动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市区司法局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司法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保密法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要自觉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第三条 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制订保密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13、。第五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三)本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四)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五)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六)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七)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知识;(九)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教育;(十)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第六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形式(一)通过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形势和任务;(二)印发保密宣传教
14、育学习资料;(三)组织播放保密宣传教育片;(四)举办和组织参观保密宣传教育展览;(五)组织举办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班;(六)利用网站(页)、手机信息、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七)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或竞赛活动;(八)其它必要且有效的保密宣传教育形式。第七条 保密宣传教育的时间要求(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在岗保密教育和培训时间,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6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市区司法局出国(境)人员保密守则 第一条 严禁携带
15、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内存该密级信息资料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现代办公设备、通讯工具、移动存储介质等)出国(境)。 第二条 不得擅自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向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有相应密级管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方可携带。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对外提供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事先进行保密审查,逐级报至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四条 不得在旅馆及无保密措施的空间内草拟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记录有关
16、涉密问题,如有必要应到驻外使馆草拟。草拟后,底稿应立即销毁,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条 涉密会议、谈话、交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 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谈论、传送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一般出访团组(如无指定任务)原则上不宜接受记者采访(如有必要应指定对外发言人)。如接受采访,凡涉及我内部问题,如军事、政治、外交、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科技成果、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信息和资料,应礼节性回避或婉拒。 第八条 在对外交往中应提高警惕,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17、防范敌特间谍分子策反,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组团单位要在有关人员出国(境)前专门进行一次安全防谍、保密知识、外事纪律的教育,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市区司法局保密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密员负责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以及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工作。 第二条 保密员属于重点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条 必须认真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要求,在收发、传递、传阅、复印、保存、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工作环节上,必须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 要积极协助和参与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开展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制度
18、建设、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范等工作。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要拒绝执行和制止。 第五条 要自觉接受保密业务培训,熟悉本职工作,对本单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改进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每年年底要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第六条 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保密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八条 保密员不得随意更换,在岗年限一般不应少于两年。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须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在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 因私出境,应事先经单位保密组织同意。保密员出境
19、期间,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条 保密员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的,需在有合适人员接替其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 保密员在岗期间,配偶成为境外或外籍人员的,应主动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涉密岗位手续。 第十二条 保密员调离或辞职的,要自觉接受单位保密组织的教育,并签订离岗保密协议书。 第十三条 保密员必须经过脱密期才能离岗。在脱密期内,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准私自到驻华代表机构应聘或到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境。 第十四条 保密员离岗时应及时将上岗资格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要自觉接受保密组织的保密教育和检
20、查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载体的安全。 第十六条 发现失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区司法局打字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打字员负责制作文件、资料保密工作,以及打字室(文印室)有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执行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三条 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制作。第四条 严禁将打字室(文印室)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21、第五条 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六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专盘存储,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中存放,实行专人保管。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多印、私留。 第八条 印制好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签领分发,不能随意乱放,以防丢失、泄密。 第九条 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的清样、废页和废件等要及时销毁,以免泄密。 第十条 未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和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室内翻阅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打字员不得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第十三条 要自觉接
22、受保密组织的教育,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四条 发现泄密问题要及时向单位保密组织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区司法局部门保密专管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区司法局部门保密专管员负责本部门传递秘密文件、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等手续。 第二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 第三条 传递秘密文件、资料时,应使用专用文件挎包,传递途中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以防文件、资料丢失。 第四条 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通信员要和保密员共同负责,用专车传递,车上不能乘坐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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