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制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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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纤维制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纤维制品公司企业制度分析目录一、 公司概况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3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3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6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9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11六、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15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16八、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九、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21十、 董事的法律地位与责任23十一、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30十二、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31十三、 股份公司的本质是社会资本33十四、 企业
2、制度的历史演进38十五、 企业的基本特征43十六、 产业环境分析44十七、 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45十八、 必要性分析46十九、 项目基本情况46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49二十一、 SWOT分析52二十二、 人力资源配置62劳动定员一览表62一、 公司概况(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2、法定代表人:彭xx3、注册资本:124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6-12-27、营业期限:2016-12-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
3、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5131.3512105.0811348.51负债总额8775.197020.156581.39股东权益合计6356.165084.934767.1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58272.0946617.6743704.07营业利润12412.439929.949309.32利润总额10687.408549.928015.55净利润8015.556252.135771.2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015.556252.135771.20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
4、基本条件我国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概念同各国通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一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一些特征:(1)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一般为5人7人以上;(2)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3)实行有限责任原则;(4)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招募,股份可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复杂。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6)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设立人的人数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1人的下限和50人的上限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5人的最低限制;二是注册资本
6、的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50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限额要在1000万元以上;三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向社会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按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7、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就某个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采取发起方式还是采取募集方式,可以由发起人根据情况自由选择。一般说来,当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时,必须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但通过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手续比较复杂,而且所设立的是公共公司,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化,公司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务秘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手续简单,财务可以保密,但筹集的资金有限。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
8、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
9、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
10、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
11、)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除上述职责外,各国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见我国新公司法:第95条):(1)连带负责设立费用的责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连带负责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责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有返还股款及其利息的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当赔偿责任。发起人在创办公司的过程中,在承担公司筹办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一定的报酬或利润。但这不应是“秘密的利润”,而应当是公开的利润,应作公开的说明。这
12、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实际上,由于发起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认购原始股,在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后,随着股票价格的上涨,发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额的创业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250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
14、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
15、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
16、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25条):(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
17、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认缴的资本,它只是名义资本。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分类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2
18、)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3)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本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二)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
19、e,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利用创造发明、商标等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现代各国法律都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并列,称为知识产权,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其成果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禁止他人随意仿制和利用的专有实施权,是需要法律给予强制保护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因工业和交通建设可以依法向农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我国的土地市场实际上只能进行土地使用权
20、转让的交易。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交易,国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工业产权,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时间限制上说,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将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还受到地域的限制,它仅仅在授权国的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出境则无效。而有形财产不会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识产品的不断创新,会造成原有知识产权的迅速贬值。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可靠,原公司
21、法规定,出资者出资的无形财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而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则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而是只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三)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22、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经过验资之后,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取得营业执照。若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六、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
23、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
24、记的公司。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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