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xin)概要教学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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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碰撞(xin)概要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一人失踪2009年4月16日宁波甬江口水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江甬6”轮破损,船上10名船员全部落水。案例一外籍船舶A轮与沿海运输船B轮在中国沿海发生碰撞,导致B轮沉没,A轮船首部受损。A轮在中国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为400万元。A轮同时加入某外国的船东互保协会。B船在国内投保了船壳险“一切险”,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皆为900万元。A轮及B轮船壳险保险条款相同(人保1986年1月1日条款)。碰撞发生后,A轮修理费为30万元,船期损失20万元,海事局要求碰撞双方各自支付设置浮标的费用10万元。B轮货物随船全损,价值为50
2、0万元船舶备件、物料、燃料约20万元。沉船扫海费用30万元,沉船打捞费用(局部爆破清除)300万元。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本航次运费损失10万元,船期损失60万元(2个月)。本次事故未发生人身伤亡。经中国海事法院认定,两船的碰撞责任比例为50%50%。假如A轮可以援引责任限制,责任限额为500万元;B船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同。学习本章思考以下问题:(1)两船可以就哪些损失和责任相互索赔?如何计算两船之间的最终索赔额?(2)B船沉船打捞费用的索赔,A船是否可以援引责任限制?A船的船壳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碰撞责任条款,需赔付A船的碰撞责任的数额为多少?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3、二、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三、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责任基础)四、船舶碰撞的赔偿范围五、船舶碰撞争议的解决一、船舶碰撞的概念(shipcollision)(一)传统概念塞浦路斯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塞浦路斯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诉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案舶碰撞案案例“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争议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9-2002)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1条,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海商法第165条,海商法第3条海商法第170条,1995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船舶碰撞”定义2001年9月18日
4、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1、2008年司法解释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碰撞公约)第1条规定:“船舶碰撞系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的损害,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1910年碰撞公约第13条规定;“本公约规定扩及于一艘船舶对另一艘船舶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既使未曾发生碰撞,也是如此。”海商法第165条第l款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海商法第16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包括
5、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我国的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8月18日起施行)对“船舶碰撞”下的定义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
6、故。”(此规定不包括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2001年9月18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船舶碰撞新概念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公约(草案)即里斯本规则(草案),第1条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新定义:其一,“船舶碰撞是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collision”meansanyaccidentoccurringbetweenvesselswhichcauseslossordamageeven
7、ifnoactualcontacthastakenplace)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collision”meansanyinteractionbetweentwoormorevesselscausedbythefaultofoneormoreofthemresultinginlossordamagewhetherornotcontactbetweenthevesselshasoccurred)该条同时还规定了“船舶”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v
8、essel”meansanyship,craft,machine,rigorplatformwhethercapableofnavigationornot,whichisinvolvedinacollision)。问题:1.下列()适用海商法,()适用其他法律(何法)。A海船与内河船B海船与公务船C20总吨以下的小船在海上相撞D20总吨以下的小船与海船相撞E20总吨以下的小船与内河船相撞F海船碰撞码头、水上飞机、钻井平台、沉船、锚链、渔网G浪损I间接碰撞J油轮相撞(碰撞责任、油污责任)2案例分析“振兴”轮船舶碰撞责任保险赔偿争议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2)3如何解决船舶碰撞概念的分歧问题?
9、二、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第167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第168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第169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
10、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一)责任主体对物诉讼:船舶对人诉讼: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二)一些具体情况的分析经营船舶的三种方式:1船舶所有人自己经营船东仅指船舶所有人,过失是:(1)所有人的过失(2)船舶供应商或修理人(3)雇用人员(4)引航员特殊情况造成的碰撞:(1)救助作业(2)拖带作业(3)沉船相撞2、船舶租赁经营船员的过失造成碰撞时:(1)定期、航次租赁(2)光船、融资租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
11、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3、船舶由第三人经营或管理方便旗问题?结论:三、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一)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的发展1、19世纪以前的无归责原则阶段(或自然分担阶段)2、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特殊过错责任原则3、20世纪初之后的过错责任原则(二)船舶碰撞的过错责任原则1、船舶碰撞过错责任原则的独特性(1)互有过失碰撞下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比例过失”原则。(2)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方对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比例过失”责任,背离了传统侵权法规则。美国例外,连带责任“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美国1999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COGSA99)(3)“比例过失”原则针对的是财产损失,对人身损害不适用海商
12、法第58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双方有责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碰撞公约和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船舶碰撞中过失方按“过失比例”承担对第三方的财产责任,背离了传统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而美国则是例外。美国在1876年“阿特拉斯”轮案中确立了“货物
13、无辜原则”,即美国碰撞法规定互有过失碰撞的各过失方对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负连带责任。互有过失碰撞引起的货物损害,根据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无辜的货方无法从载货船那里获得赔偿,但是,根据各过失方对第三人财产损失负连带责任这一传统规定,货方可以从共同侵权的非载货船那里获得全部赔偿。非载货船可将赔偿给货方的支出加在自己的损失上,再与载货船一起按各自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使得货方选择了以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实质上使载货方无法援引合同条款来承担合同责任(免责),为此,驶往美国港口的船舶所有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上“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若载货船的货方
14、从非载货船那里获得全部赔偿,然后,非载货船向载货船获得补偿,则载货船可向自己的货方追回其赔付给非载货船的本船货物损失的部分数额。但美国对“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所持的态度因提单和租约而有所不同。在1981年“奥尔斯海上有限公司诉米莫萨轮”一案中,德克萨斯南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定租约中的这一条款有效,而在1952年的“美国诉大西洋互助保险公司”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判定提单中的这一条款无效。美国1999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COGSA99)海商法研究总第2辑-徐义佑,浅评(COGSA)草案1。扩大合同范围2。合同主体扩大3。合同期间的延长4。扩大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适用范围5。取消承运人的航海
15、过失免责权利。6。提高单位责任限制7。明确了此法的强制适用和美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权2、过失的认定上具有独特性(1)过失的概念(2)确定过失的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之说“客观标准”“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包含的内容及何时适用的问题,各国的司法解释不尽相同,但都包括船舶的航行规则。美国学者G.吉尔摩和C.L.布莱克合著的海商法(由杨召南、吴焕宁译校)中是这样论述的:美国学者G.吉尔摩和C.L.布莱克合著的海商法中的过失过失的概念是以正确行为的标准为前提,在碰撞情况下,这些标准是法定的航行规则、其他立法和具有立法效力的规则、公认的地方惯例和良好的船艺和恪尽职责的要求。而航行规则对碰撞责任的划分极
16、为重要,认定碰撞中船舶的过失往往得根据该船舶是否违反该规则中的任何一条。我国学者认为“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应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驾驶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它要求航海人员具备良好船艺,遵守避碰规则;二是,管理船舶方面的通常技术和谨慎。它要求船东提供适航船舶,航海人员保持船舶的良好状态。“通常的技术和谨慎,”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在英美国家的判例中,长期以来认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错误步骤不认为是过失,除非这种紧张局面是由于该船的过失造成的。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一原则发生了变化。但在紧急情况下,对良好船艺的要求较一般情况下低。3、司法实践中具体确定过失时的独特做法(1)在确定过失时采用事实推定过失原
17、则,摒弃法律推定过失的作法。“事实推定过失原则”是指发生船舶碰撞损害,如果受损方能够证明其受损的事实以及符合一定要求的基本事实,而非全部事实,海事法官借助事物的因果联系原则、逻辑法则和船舶航行的一般规律,由此推出假定事实的存在,并从中认定碰撞过失的方法。船舶碰撞法中的“法律推定过失”,是指不考虑因果关系,只要违反法定义务就推定有过失,从而承担碰撞责任的做法。此原则最早规定于英国1873年商船航运法中,后见于1894年商船航运法中(该法第419(4)条规定“在碰撞案中,如果一船违反避碰规则,该船即被认为犯有过失”)。1910年碰撞公约第6条明确规定废除法律推定过失原则。(2)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确
18、定过失的特殊规则。“最后机会原则”“宾夕凡尼西亚规则”“米兰规则”“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最后机会原则”(TheLastOpportunityRule)、“最后机会原则”,是英国法院在判例中确立的,是指如果一方有最后机会避免船舶事故的发生,却没有避免,应承担全部责任。一起碰撞事故,往往存在双方过失,照“最后机会原则”,以是否有“充裕的时间采取避让行动”为标准来划分碰撞责任,使得一些在航行时犯有严重疏忽的驾驶人凭借这一原则,摆脱其应负的碰撞责任。这一原则不考察过失与碰撞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用“最后机会”代替因果关系,结果常常否认前一过失对最后碰撞结果应负的责任,这是不公平
19、的。这一原则在英国已被废除。“宾夕凡尼西亚规则”(PennsyluaniaRule)、“宾夕凡尼亚规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宾夕凡尼亚”案中确立的,是一种起因推定。按此原则,一旦船舶违反法定的航行规则或其他法规,就推定此行为是法定过失,是造成碰撞的原因,除非违章船舶能证明其违章行为不是且不可能是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此规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推定过失的作法,不考虑违章行为与碰撞之间的因果关系,它给违章方施以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该规则特别强调应绝对严格遵守航行规则。这一规则至今在美国占统治地位,但随着法律推定过失在世界范围内的废除,这一原则最终将走向消亡。“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Theprincipl
20、eofFaultincaseofEmergency)“紧急情况下的过失原则”,是英美国家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错误作为或不作为不认为是过失,除非这种紧迫局面是由于该船的过失造成的,否则它将不承担碰撞责任。即“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只适用于通常的情况下,而不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米兰规则(MilanRule)、“米兰规则”是指承运船舶在碰撞事故中有过失,所承运的货物亦被视为有同一程度的过失。“双方疏忽等效原则(TheprincipleOfNegligenceforBothPartiesuptotheMomentofcollision)”、“双方疏忽等效”原则,是指碰撞当事双方的疏忽一
21、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且每一方的疏忽都能导致碰撞的发生,此时各承担50的碰撞责任,它是对国际公约和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的补充和具体化,对此可以予以肯定。4、确定过失比例的司法实践过失比例的认定是基于过失方的过失程度,但对过失程度如何理解和运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过失程度仅指过失行为的严重性,不涉及过失行为与侵权损害之间的因果效力。美国法院目前倾向于采纳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过失程度的确立仅基于对过失行为与侵权损害之间的因果效力的比较,没有必要,也无法比较过失行为的严重性,某些普通法案例曾持这种观点,目前影响不大。第三种观点认为,过失程度的确定,不仅取决于过失行为的严重性,而且取决于过
22、失行为与侵权损害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学者论述的碰撞船舶过失程度在船舶会遇过程中的体现,可以说明这一点。他将船舶会遇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同时考察过失行为的严重性与因果效力,从而得出过失程度的大小。表述如下:(1)两船距离较远,尚未达到适用避碰规则有关会遇局面的规定距离,该阶段船舶所犯的过失,只是形成碰撞的条件,与碰撞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有碰撞过失;(2)碰撞危险形成后到紧迫危险形成前,如果两船各自按避碰规则行动,可以安全驶过,此时船舶所犯过失导致紧迫局面产生,该阶段的过失程度最大;(3)紧迫局面形成后至紧迫危险出现之前,两船距离较近、避碰机会减少、可供判断的时间较短,此阶段船舶所犯过失,其
23、程度比上阶段小。(4)紧迫危险之后至最后碰撞,两船距离很近、避碰机会很少,因此最后阶段船舶所犯过失,其程度是最小的。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1、恢复原状原则1985年CMI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第3条规定:“碰撞损害赔偿应使索赔方尽量接近索赔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公约采取的是恢复原状原则。1987年CMI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又称里斯本规则,属于民间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8月18日起施行)“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恢复原状原则在理论上是公正的、合理的,但在船舶碰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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