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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做合同范本3篇定做合同范本3篇本文书目定做合同范本家具定做合同加工定做合同定作方:承揽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定作物品价款或酬金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名或项目单价总金额合计二、定作方带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供应日期消耗定额单价总金额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五、技术资料、图纸供应方法及保密要求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刚好间十、结算方式及期限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如需供应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三、解决
2、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定作方承揽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家具定做合同定做合同范本(2) | 返回书目甲方:居处:电话:乙方:居处:代表人:电话:甲方向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原料供应及检验: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乙方应于甲方供料之日起 天内完成检验工作,发觉所供原料不符合要求应刚好通知甲方更换。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图号家具名称单位(个)数量单价
3、总价油漆颜色交货日期以上共计加工费人民币(大写)3.质量及技术标准:乙方应采纳不低于其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4.交货方式及检验方式:在乙方厂内交货,由甲方自提,甲方应于提货当时进行检验,自收货之日起 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付款方法:甲方应于交提货的同时向乙方支付货款。6.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时,应由违约者负赔偿责任。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代表人:乙方:(盖章)代表人:加工定做合同定做合同范本(3) | 返回书目定作方:承揽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定
4、作物品 价款或酬金 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名或项目 单价总金额合计二、定作方带料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 量质 量供应日期消耗定额单 价总金额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五、技术资料、图纸供应方法及保密要求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七、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八、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九、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刚好间十、结算方式及期限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如需供应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定作方承揽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
5、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加工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做人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定做合同(4) | 返回书目【案情】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供应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供应款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双方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如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拒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刚好向外方供货,外方订单亦因此被取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解除其与甲企业的加工合同,
6、并要求甲企业返还原料及辅料款,赔偿损失。【争议】本案审理中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应支持,其可在接受定做物后,依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其次种看法认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评析】依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加工费应在出货后40天结清,而甲企业在完成加工义务后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并在未能协商解决的状况下拒绝按期交货,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其与外商间的订单有严格的交货期限,过了期限,该批服装对于乙公司来说已无任何效用,如接着履行合同,必定给乙公司增加更大损失。笔者同意其次种处理看法,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持。1.加工义务履行完毕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完毕合同
7、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关系歼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需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肯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约支付酬劳的合同。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仅负有按时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还必需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经济目的。因此,甲企业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不表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源于甲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8、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即只有在拖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状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是否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拖延是否严峻,或者说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特殊重要,假如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拖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允许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且该期限对乙公司至关重要,甲企业虽按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但逾期未交付给乙公司,其拖延行为干脆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落空,接着履行已无任何利益,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3.
9、乙公司解除合同不会导致利益失衡加工合同的标的依据定做人的须要而制作,具有特定性,一般状况下,只对定做人存在价值,而对加工人不具价值或价值不大,所以在加工人完成加工任务且不存在违约的状况下,定做人因自身的缘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往往会干脆损害到加工方的利益,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定做人因解除合同给加工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服装虽由甲企业加工完毕,但因甲企业的违约导致该批服装不能按时出口,外商取消订单,在这种状况下,服装对乙公司已不具预期的价值,再行交付给乙公司已失去了好用意义。在加工好的服装对双方均无效用的状况下,物质奢侈已不行避开,仅是因为服装是依据乙公司的要求定做的就必需由乙公司接受,而无视甲企业的违约及后果,显失公允。虽然接着履行交付后,乙公司可以通过追究甲企业的违约责任获得赔偿,但解除合同是最干脆和节约诉讼成本的途径。损失是由甲企业的违约行为干脆导致的,假如把这个负担转嫁给乙公司,无形中会造成对乙公司的无辜制裁,结果是对违约方有利,对守约方不利,准予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复原到原始状态,由甲企业赔偿乙公司的原料款及相关损失,自行处理加工好的服装,既是对甲企业违约的正值惩处,亦是乙公司获得救济的最佳途径,也不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王 瑞 周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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