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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如今世界资源的惊慌,环境的恶化,将节约提到了一种新的境界社会节约。下文是山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建设节约型机关,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奢侈,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2、,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运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限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限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动身支配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亮,除涉及国家隐私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运用等状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长
3、效机制。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详细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扬、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依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次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
4、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支配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详细项目。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运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需按规定刚好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运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干脆抵顶支出。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配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党政
5、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限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别须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运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方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加预算执行的肃穆性,提高预算执行的精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第九条推动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制度。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精确核算机
6、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详细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连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依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状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加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
7、公务卡强制结算书目,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干脆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运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运用现金制度。严格党政机关现金运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限制现金运用。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选购,遵循公开透亮、公允竞争、诚恳信用原则。政府选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选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选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选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须要
8、选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选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选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选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变更选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限制协议供货选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根据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选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选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党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选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选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选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选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亮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加快
9、政府选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选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第十三条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运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激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运用和规范处置。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限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10、沟通和考察调研。第十五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担当。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巡游和非工作须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十六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款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国内
11、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支配用餐的,必需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第十七条依据工作须要和限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支配、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安排,严格限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支配轮番出访,不得支配照看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支配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支配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限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第十八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
12、干部境外培训安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严格限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干脆组织境外培训。择优选派培训对象,依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须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亲密相关的领导干部参与培训。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状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支配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其次十条加强
13、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限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运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支配的不予批准,确有特别须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运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其次十一条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支配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支配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
14、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消遣,不得接受礼金、珍贵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第四章公务接待其次十二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其次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限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支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其次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
15、待标准双限制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状况,根据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其次十五条接待住宿应当根据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支配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支配一般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须要,接待单位可以支配一次工作餐,并严格限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供应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供应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运用私人
16、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担当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其次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照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其次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有关规定
17、支配接待活动,从严从紧限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担当应由外宾自行担当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限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伴和工作人员数量。其次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方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支配公务接待。其次十九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款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支配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第三十条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机关所属接待
18、、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主动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供应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第五章公务用车第三十一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供应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一般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供应。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
19、,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别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从严限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选购,应当选用国产汽
20、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根据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接着运用的应当接着运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缘由提前更新。公务用车保险、修理、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选购和定点保险、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严格限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第三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平安、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别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第三十五条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运用。依据公务活动须要,严格按规定运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运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运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
21、用车配备更新和运用状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运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运用和修理保养成本。第六章会议活动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限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方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限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严格
22、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需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第三十七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选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选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应当优先支配运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第三十八条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严格限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支配自
23、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限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供应高档菜肴,不得支配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供应水果。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消遣、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三十九条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供应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供应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运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
24、议资金。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需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限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方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托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运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
25、晚会。从严限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限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为举办活动特地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刚好收回。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驾驭,总量限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心、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担当,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
26、费,不准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第七章办公用房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限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需坚决终止;凡是未根据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需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依据详细状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动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允配置和集约运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运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需腾退;凡是未经批准变更办公用房运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复原原运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
27、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需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修理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需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行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运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
28、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朴实、好用、平安、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限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支配,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支配预算,不得运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
29、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干脆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办公用房修理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支配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支配预算,项目修理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选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运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
30、难,不能满意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修理改造。修理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退平安隐患、复原和完善运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安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对新建、迁建、改扩建、修理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修理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运用调配、统一修理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运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
31、剂。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运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意须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供应的办公用房。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标准配置运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须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运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刚好
32、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第八章资源节约第五十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奢侈行为。第五十一条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对能源、水的运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状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第五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限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动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提倡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
33、公设备,主动运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选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选购和优先选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选购比重。第五十三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运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接着运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运用,确需购买的,必需根据规定办理。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隐私的,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第五十四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
34、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奢侈。主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削减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第九章宣扬教化第五十五条各级宣扬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奢侈作为重要宣扬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扬、理论宣扬、新闻宣扬、文艺宣扬、网络宣扬、典型宣扬、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
35、宣扬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扬推广厉行节约的阅历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赐予曝光。注意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提倡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第五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教化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奢侈现象和行为,应当肃穆指责、督促改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奢侈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化,做到警钟长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奢侈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
36、材、进课堂,创新教化方法,切实增加教化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加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加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主动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常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刚好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状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
37、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状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第五十九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状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状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实行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
38、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刚好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省委巡察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状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察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状况的巡察监督。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实行条例和本方法工作状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选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觉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状况刚好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
39、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奢侈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根据刚好、便利、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一)预算和决算信息;(二)政府选购文件、选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选购合同等状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状况;(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状况;(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状况;(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七)办公
40、用房建设、修理改造、运用、运行费用支出等状况;(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九)其他须要公开的内容。第六十四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状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看法、建议、指责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主动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的监督。第六十五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刚好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
41、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奢侈行为的监督作用,仔细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对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造成奢侈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二)实行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
42、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奢侈、奢侈奢华问题严峻,对发觉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造成奢侈的;(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奢侈的;(四)不按规定刚好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信息的;(五)其他对铺张奢侈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造成奢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指责教化、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指责或者
43、调离岗位;情节严峻的,赐予责令辞职、撤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根据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第七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一)干扰、阻碍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一)主动实行措施,有效避开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主动协作调查,并且
44、主动担当责任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第七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订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七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仔细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确定的执行。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45、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七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说明。第七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奢侈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看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的规定,凡与本方法不一样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解读山东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方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仔细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实施方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扬教化、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化开展党的群众路途教化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全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奢侈之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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