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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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探讨法律,开劈了法学探讨的新的方法论。下面是第一范文网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爱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1959年,又依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2、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明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梅因这种学术探讨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美。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
3、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比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探讨,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很多古代社会的详细制度进行了特地的探讨。详细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举荐了一种探讨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牢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探讨一样珍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化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
4、)习惯法典这样的依次产生发展的。并把远古时代的法律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英雄时代原始君主的 神授法律,贵族时代的不成文习惯法和法典时代。在英雄时代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渐渐丢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独创,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抗拒,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
5、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习惯和惯例在法典化之后,法律性质的自发的发展便告中止,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接着发展下去。总之,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思辩的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是古代法一书的主要思想脉络。其次章和第三章,法律的自发发展经法典宣告中止后梅因提出了在法典化阶段之后进步社会法的接着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法律拟制,即指对原有法律在形式上或字面上保持不变,而事实上却以一种假设的或者隐藏的手法变更了法律的规定。如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衡平方法
6、,即在原有的法律之外,建立一套不同原则的法律规则。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一般法之所失;立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机关虽然可以说是依据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于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而不是由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原则的权力。在第三章中,梅因简要回顾了衡平的发展史,并指出万民法的起源离不开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衡平,万民法与自然法实现了接触与混合。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的论述。他以法国为典型讲解并描述了自然法的现代史,并在此章中提到了宗教,称宗教造成了原始法律的僵硬性,导致社会在幼年时代要招惹到的另外一种危急。而罗马法律受
7、宗教的束缚、干扰较小,因此成为一种别出心裁的优秀典型。通过对一些权威学者关于自然的学说进行批判的分析,梅因总结指出以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基础的哲学是历史方法的劲敌。以自然法为立论基础,能够得出一些好像是天经地义的推论,但事实状况与这些推论并不肯定总是相符的。梅因通过探寻史实,举出了很多活生生的反例。总之第四章到处透露出这样一种命题:理论的假设与思辩常常与历史现实发生出入。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具有总论的地位。它以家族为中心,论述了家父权、宗亲、血亲、妇女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制度、奴隶制度等重要内容,呈现了一个以身份为纽带的原始社会。并在章末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命题。在本章中,梅因坚决了自己作为历
8、史法学派杰出代表的学术立场。他反对两种倾向:一是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的各种法律学理论所主见的以人类产生之初的自然状态为立论基础的,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都应当普遍遵守的自然法理论。二是虽与罗马学理有着同样的思想基础,但却又别出心裁的两种闻名理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与边沁的历史理论,这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不稳定性和对单个例子的孤立分析,详细问题详细分析得过了头。第六章到第十章,梅因向读者呈现了早期社会的很多详细的法律制度,可以将这五章看作古代法的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思想内核,梅因论述了遗嘱继承的早期史,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通过上述例证梅因试图从中找到人类社
9、会法制发展进化的普遍规律,这条规律就是他指出的全部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全部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样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歼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止不前,但事实上并不是肯定停止不前,只要经过缜密探讨这些社会所供应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但是不论前进的速度如何,改变是绝少受到反击或者倒退的,只有在汲取了完全从外国来的古代观念和习惯时,才间或发生明显停滞不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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