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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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CCB(2011)2007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商业银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认真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质权人(债权人):商业银行 出质人(全称):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 (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人承诺1.1出质人已合法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1.2出质人对质物
2、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1.3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1.4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1.5质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隐蔽瑕疵情况,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1.6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1.7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2.1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2.1.1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办理以下 项业务,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
3、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人民币贷款 商业汇票贴现 商业汇票承兑 银行保函 其他业务: 。 2.1.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币种:人民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尚未受偿本金(万元)(表中栏目不够填写可增加附表,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
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2.3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2.4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等)。第四条 质物4.1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为 ,出质人以质物设定质押。上述质物详见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5、同等法律效力。4.2质押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表述,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5.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5.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6.1本合同签订15日内,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办理
6、 等保险手续;保险期限内主合同债务未清偿完毕的,出质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6.2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如质物已保险,但未批注质权人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质权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质权人保管。质权存续期间,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质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出质人应重新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如提供物的担保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对于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
7、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四)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五)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6.3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保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从其在商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6.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
8、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 质权的效力及转让7.1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7.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第八条 质物的处分与补充8.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8.2质权
9、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九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9.1.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9.1.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9.1.3质物被查封、扣押;9.1.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9.1.5法律规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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