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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有关各方及工程勘察单位的合法权益。下文是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
2、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供应相关的服务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供应相关的服务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需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帮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
3、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担当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其次章从业许可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需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全部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第七条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勘
4、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需根据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挂靠,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第九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第十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
5、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担当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担当施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等建设实施阶段的服务,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供应服务,担当责任。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隶属关系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需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持
6、续申请。未按期持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妥当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业务必需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担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托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第十六条发包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
7、对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询问。担当询问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询问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担当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实行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和方式,必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十九条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需选
8、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需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其次十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一条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
9、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二条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运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其次十三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依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第四章文件编制与审查其次十四条编制
10、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爱护、劳动平安卫生、消防、抗震、文物爱护等方面的规定;(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举荐性标准,结合当地状况采纳标准设计;(七)体现适用、平安、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四周的环境相协调。其次十五条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探讨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其次十六
11、条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试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详细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其次十七条编制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看法。预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可行性探讨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决策、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限制的要求。其次十八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发包、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
12、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施工图样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次十九条初步设计必需依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大型或者地质条件困难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文件进行会审。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托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平安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状况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必需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13、。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了具体说明,刚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与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对重大和困难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第三十二条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须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
14、负责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供应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需真实、精确、齐全。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示意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平安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
15、负责,并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担当技术责任。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依法担当责任。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需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根据规定的阶段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使其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运用年限。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应当采纳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
16、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别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九条在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拟采纳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认可。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定、发布和推广。现行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采纳。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重大勘察、设计事故必需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
17、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二)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示意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
18、)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三)以欺瞒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
19、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未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别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状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
20、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三)在设计文件中举荐淘汰、劣质产品的;(四)无正值缘由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刚好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根据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五)采纳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
21、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赐予单位罚款惩罚的,对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惩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确定;其他行政惩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2、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二)不按规定收取、拨付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的;(三)对重大勘察、设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弄虚作假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缘由离开该单位后,被发觉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和农夫自建低层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
23、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工程测量工程测量包括平面限制测量、高程限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供应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水文地质勘查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下水资源评价和地下水资源爱护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其任务在于|考试|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供应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具体资料。水文地质勘查通常分为初步勘查和具体勘查两个阶段。初步勘查阶段,应在几个可能多水的地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行水源地方案比较。具体勘查阶段,应在你见水源范围具体查明水文地质文件,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进一步评价地下水资源,提出合理开发方案。假如水文地质条件简洁,勘查工作量不大,或只有一个水源地方案时,两阶段勘查工作可以合并进行。勘查工作的深度和成果,应能满意各个设计阶段的设计要求。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