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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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宣扬力度,提高大档案意识;建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参加机制,提高其监督职能;强化档案管理措施,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技术指标。下文是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平安,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干脆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记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
2、本省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闻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平安事务的处置活动;(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
3、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安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组织承办单位
4、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其次款规定的工作由担当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刚好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担当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详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学问,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刚好驾驭重大活动的有关状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与重大活动,实行录音、拍照、
5、录像、摄影等方式干脆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方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须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担当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别状况须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担当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根据档案整理规则进行。第十二条集体全部和个人全部的对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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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重大 活动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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