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管理,满意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方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用的行政管理,并参加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的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市建设、工商行政、价格、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
2、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方法。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实惠待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激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其次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
3、管部门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第七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根据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运用。激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运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运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建筑物依法变更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
4、配建停车场达不到变更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建。第十条 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意现有停车需求的,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规划要求合理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商场、旅馆、餐饮、消遣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
5、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记,标明停车位数量;(二)保持场内交通标记和标线的清楚、精确、醒目、完好,按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平安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四)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车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供应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应当包含:停车场名称、交通组织图则
6、、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在入口处显示剩余车位数量,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运用统一的停车票据。第十四条 设立临时停车场并供应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设立临时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土地运用权;(二)有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设施;(三)有交通组织图则,包括总平面、出入口、标记标线、车行路途、停车泊位示意图等;(四)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临时停车场许可申请后,应当征求市城乡规
7、划、环境爱护、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看法,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临时停车场设立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须要持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持续申请。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听从管理人员引导,有序停放车辆。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实力,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记标线。第十八条 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5米的非机动车道;(二)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共用道;(三)净宽小于6.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州市 停车场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